关于司法鉴定投诉时效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6 15:30 来源:本网 【字体:

  问题:想咨询关于鉴定所投诉时效3年是如何确定的:依据20190601实施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有一个这个假设:今天是:2021-04-07①鉴定报告出具日期是:2016-10-1 (距今天已达:4 年6 月 6 天);②伤者起诉了,一审判决日期是:2017-12-1(距今天已达:3 年4 月6 天);③后来又进入到了二审,二审判决日期是:2018-6-7(距今天已达:2 年 10 月)。现想向有关部门咨询一下:依据《投诉处理办法》中3年的期限,这个侵犯合法权益之日是以:①鉴定报告出具日期;②一审判决日期;③二审判决日期中哪个日期为准呢?

  回复:您好,关于咨询司法鉴定投诉时效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常自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算。如有疑问请打0757-83331297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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