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09 10:18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是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城管执法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5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同步征集公众意见。

  (二)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25日,通过“佛山司法”微信公众号以及佛山市政府立法工作微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书面征求立法专家意见。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7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立法专家意见。

  (四)立法调研座谈会。2023年8月15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佛山市水业集团、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窨井盖维护管理单位参加。

  (五)派发调研问卷。针对村居窨井盖日常维护管理问题,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里水司法所、黄龙村委会派发问卷,了解村居情况。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归纳如下:

序号

意见

采纳情况

1

建议参照第二十一条并结合第十一条增加对相关施工单位损坏井盖及井内设施、埋压井盖的处罚细则,实践中常有第三方施工单位没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损坏或埋压窨井盖,具体情形如:破坏了原印有权属单位的窨井盖,在无告知权属单位的情况下,随意更换了其他窨井盖,导致日常管理不便;铺设路面时,直接将原窨井盖埋压;施工单位随意打开窨井盖,关闭供水阀门,导致周边用户停水。更有甚者在操作上述行为后,没有关闭窨井盖,造成安全隐患。

部分采纳。《条例(草案)》第十条已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窨井盖的保护责任,并根据该意见,为降低涉窨井盖改动的建设工程沟通成本,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增加“费用承担问题”,更加明确涉及窨井盖改动的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义务。但对窨井盖损坏、破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已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中,不再重复。

2

建议增加对违法收购窨井井盖、井箅、井座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暂不采纳。对于违法收购窨井盖等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且本条例主要规范与窨井盖相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于违法收购窨井盖等行为超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3

第十七条的处置时限建议应从实际施工工艺、现场环境及施工方案手续流程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水泥养护、无法临时围蔽封路或临时停水需夜间施工、施工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等,上述提及的各类完成时限是否包含路面修复及水泥路面养护时间,如若包含,难以在24小时内完成。建议窨井盖出现凸起、沉降、开裂、破损、井盖与井框大小不符、弹跳产生声响等情况,需要一般性修复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同时,建议明晰“一般性修复”和“采取工程措施”定义。如“一般性修复”指修补井盖周边路面、提升或下沉制井、更换井盖、增加固定螺栓等,工程量较小;“采取工程措施”指加强基础、拆除原井重新砌筑,工程量较大。无防坠落装置不属于紧急情况,建议补充到“一般性修复”。

已采纳。理由:修复的情形以及需要的时间难以把握,时限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因此综合各方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因窨井盖缺失、移位、破损等情况需要采取临时警示防护措施,或者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需要更换、补装井盖的,应当在六小时内完成”,仅规定较为紧急的安全问题,其他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条文更具合理性、可行性。

4

城市公共区域的窨井盖数量大、类别多,且规格不一、新旧有别,建议政府参照美化市容市貌做法,划拔专项资金,提升美化城市窨井盖设施,使其成为城市的一道风景线。如对人行道上的窨井盖进行修缮美化等。

部分采纳。本条例对窨井盖规划要求及建设标准作出规定,对窨井盖设置位置以及标识标准进行统一,并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窨井盖制定改造更新计划,逐步进行更新。但总体来说窨井盖美化不属于安全管理的范畴,超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暂不在本条例中明确。

5

建议明确对于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范围或者权利义务内容,本条例中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受托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人,而根据第十条,由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更新、改造,由受托单位承担该责任不合理。

已采纳。删除“受委托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人”。理由:一是经与维护管理单位沟通发现,确有仅委托部分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形,可能出现受托单位为所有权人的不当管理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不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二是《条例》后续条文中有部分不适宜受托方承担的义务,例如《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旧井改造;三是委托维护管理受合同期限约束,受托方作为责任人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影响责任的认定。因此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委托维护管理的情形下,仍以所有权人、使用人为责任人,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承担行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的分配。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拟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感谢您对佛山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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