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 18:16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尽快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函》等文件的要求,我市组织各区、市各部门对我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未发现我市的政府规章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情形。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取消“华侨身份证明”等16项我市政府规范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等12项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
    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
    决定取消“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等17项区政府规范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企业年度纳税证明”1项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附件2)。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依据性质

 

 

实施基本情况

对证明事项的清理意见 

 

取消后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

 

索要

部门

开具单位

1

华侨身份证明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外市侨务部门

取消

由教育部门向外市侨务部门主动核查

2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 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人资社保局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取消

由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居住地(或参保地)所在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进行信息核查,或由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查询库中查询申请人计生情况。

3

南海区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照顾借读和中考申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村(居)

取消

不再提交,免除计划生育审核,非户籍人口子女通过积分入读公办学校

4

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职工所在单位

取消

由教育部门向职工所在单位主动核查

5

工作证明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职工所在单位

取消

由教育部门向职工所在单位主动核查

6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市区、台湾事务局

取消

需商台湾事务局是否取消此项证明,直接以台湾认识身份证明替代

7

企业近一年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证明,个人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证明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1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交通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取消

由企业和个人自己申明承诺

8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综合审查证明原件件

《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1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交通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取消

由企业和个人自己申明承诺

9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2]36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门

镇(街)卫计部门或村(居)

取消

不再提交,免除计划生育审核,非户籍人口子女通过积分入读公办学校。

10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取消

根据佛社保〔2018〕68号和佛社保〔2018〕77号相关内容,参保人申领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时,若已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则无需提供符合计生政策的证明;若无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按以下执行:(1)申请人属于省内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的省内户籍未就业配偶,无需提供符合计生证明材料,通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2)申请人属于省外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的省外户籍未就业配偶,需提供省外出具的符合计生政策的证明材料。

11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局

村居委

取消

市内实行一站式办理

12

生育登记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53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公安局(市流管办)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

取消

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13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取消

无需提交

14

计划生育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局

村居委

取消

无需提交

15

改名、曾用名证明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局

公安局

取消

无需提交

16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佛府[2004]92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安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取消

无需提交

17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内公办学校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取消

以非户籍常住人口在居住地参保、获得房产产权证明、符合计生政策等条件积分入读公办学校

18

收入证明

《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残联

区民政局

取消

建议提供低保证明或低保临界证明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后退回)

19

档案库房的房产证明文件或租领合同

《佛山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佛山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房产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

取消

不再提交

20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佛山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佛山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

取消

不再提交

21

办公场所证明

《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管理办法》(佛震(2014)13号)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地震局

出租方

取消

不再提交

22

 律师查询车管登记资料证明

《关于律师查询户籍和车管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公通[2011]211号)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车管部门

司法机关

取消

不再提交

23

同意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24

生育登记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25

计划生育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26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27

改名、曾用名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28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

市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公安分局

村(居)委会

取消

 

 

 

附件2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依据性质

 

 

实施基本情况

对证明事项的清理意见 

 

取消后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

 

索要

部门

开具单位

1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611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工作单位

取消

部门联审

2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611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区居委会

人社部门

取消

部门联审

3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611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区居委会

房产部门

取消

部门联审

4

计划生育证明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611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社区居委会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

取消

部门联审

5

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6〕105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人资社保局

区人资社保局

取消

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

6

暂不宜结扎证明

《佛山市高明区贯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明府字〔2009〕38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局

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取消

不再提交

7

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不超过车辆总数20%的证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7〕11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

取消

主动核查

8

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就业的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

取消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9

收入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企业

取消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10

户口簿注销或火化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公安或殡葬部门

取消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11

失踪人员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取消

不再提交

12

领取退休待遇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社保部门

取消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13

房产产权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国土城建部门

取消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14

婴儿出生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卫生部门

取消

不再提交

15

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46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或医疗机构

取消

不再提交

16

困难证明

《印发顺德区城乡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82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村(社区)

取消

不再提交

17

土地所有权人准予使用其辖区内建设用地的证明

《印发顺德区城乡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82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门

国土城建部门

取消

不再提交

18

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旅发〔201733号)

区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旅游局

地方税务局

取消

通过部门协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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