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征求《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7 17:37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为了加强对本市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转我局审查,拟作为我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现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5月17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4号楼506室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83320712—1;

3.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佛山市法制局

                                 2018417

 

附件1

 

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电安全的保障、要求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用电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用电安全生产工作,发布用电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用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用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区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市场监管)、质监、海洋、交通、农业、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危害用电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

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助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依法委托供电企业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市、区供电企业负责用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如下责任: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关于安全用电的要求,依法保持电力供应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接受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供电的监督和管理;

(三)接受辖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有关用电安全的检查管理规范,协助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出具用电安全检查有关文书,提出整改建议,指导、督促电力用户进行整改;

(四)建立专门的电力检查队伍,电力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力检查业务能力及法律知识;

(五)管理用户档案,完善安全用电、电力设备安装、维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用电的义务,承担如下责任: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本办法中关于用电安全的要求;

(二)接受和配合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验收和检查;

(三)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电力设施依照产权分界点划分所有权归属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按照标准开展试验、检验,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设施划分为供电设施、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用电、电力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电力设备质量、窃电等情况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行为,提供违法线索,协助配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保障工作

 电网专项规划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会同国土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电网专项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根据实际需要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得阻挠电力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辖区内电力建设与市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公路、河涌等有关设施的相邻关系。

第十 新建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该项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步建设永久性供电配套设施和配电房

前述永久供电配套设施、配电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电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向供电企业移交,供电企业按移交标准接收。

第十 电力建设项目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安装。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单位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安装行为纳入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安装的电力设备、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第十 电力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应当依照规定申请报建、接受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供电;竣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将不合格原因一次性书面告知电力用户,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竣工检验。

第三章  用电安全要求

第十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维护自有产权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用户应保证其受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处于完备、良好、安全的状态,并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 重要电力用户和10千伏以上用户应当配备并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的电工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做好用电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第十 电力设备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标准和规范运行、维修、轮换和报废电力设备。电力设备符合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处理。

十八 电力用户应协助供电企业维护安装在电力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的安全、完好。

十九 电力用户在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更换电力设备或者更改电力线路等作业时,应当根据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电力作业完毕且经检查符合通电条件时,方能通电。

第二十条 严禁电力用户私接电网、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第二十 低压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

第二十 禁止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盗窃、破坏等危害电力设施及附属设施、警示标志的行为。

第二十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用电安全检查制度,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对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用电情况和电力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 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电安全检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用电安全检查清单,在检查中严格按照检查清单要点逐项对照检查,对未能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力用户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六 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用电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安全用电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七 发现电力用户存在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用电秩序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由区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改正,电力用户拒不改正的,可通知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并可对电力用户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力用户的线路和设备存在安全用电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

    (二)电力用户的不安全用电行为可能导致用电安全事故的;

    (三)电力用户窃电或违章用电的;

(四)危害供、用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十八 发现施工单位违法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力设备,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负责许可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九 供电企业发现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发现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搜集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构成火灾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邀请电气安全专家和供电企业参与技术调查

第三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用电要求、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用电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已建或在建的变电、输电、配电供电、用电有关设施、设备的总称。依照产权分类,包括由供电企业建设或由电力用户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由电力用户建设的受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十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自        日起公布实施

 

附件2

 

《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佛府函〔2017〕2号)的计划安排,《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采纳局法律顾问意见名称改为“《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市人民政府2017年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已完成。现针对《办法》的内容和制定工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类安全事故出现的概率有上升的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我市供用电安全状况也同样面临着考验。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的举措归根结底为制定安全有关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我市现阶段规范用电安全的制度、措施缺乏法律的强制效力,一些必要的制度亟待立法予以明确,电力用户在安全方面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仍需进一步厘清。因此,制定用电安全方面的政府规章势在必行。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我市电力安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印发施行,在两年试行期满后即2016年1月失效,而且该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电力用户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也不能完全承接上位法。为了解决我市供用电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承接上位法,我市亟待制定立法性文件与上位法作出承接。

《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就我市供用电安全的内容与《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存在着承接关系。《佛山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主要从细化电力用户的安全责任、规范用电安全主体职责、明确执法委托机制、电力建筑市场安全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供用电安全清单管理机制、供用电安全事故责任专家参与制度等方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内容的可操作性,明确了上位法的内容指向

二、《办法》草案的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条,分成了总则、保障工作、用电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围绕用电安全”这一主题,细化了电力用户安全责任,厘清了政府各部门在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明确了用电安全检查执法委托、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规定了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用电安全的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内容。《办法》有利于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强化用电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用电行为,促进用电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办法》细化了电力用户安全责任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依法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要电力用户和受电装置电压等级为十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用户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受电工程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落实用电安全责任制;(二)制定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办法》草案第六条对电力用户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本办法中关于用电安全的要求;(2)接受和配合用电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验收和检查;(3)发生用电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4)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同时,《办法》草案第三章对电力用户用电安全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二)《办法》规范了供用电安全主体职责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工商、质监、海洋、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从内容上来看,省条例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供用电工作方面作出了宏观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能,而由于电力行业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诸多单位,而我市目前缺乏统一的立法,一些单位对供用电安全监管职能不甚了解,形成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如电力、安监、住建等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明确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的主体责任,从而有效地保障用电安全,形成各主体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局面。

(三)《办法》明确了执法委托机制

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充实用电安全检查的专业力量,是《办法》草案规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用电安全检查职责的举措。

目前,我局人员编制紧张,缺少对电力行业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专业力量,导致履职能力有限容易形成电力安全管理的漏洞。这是《办法》必须制定的原因之一,也是《办法》必须解决的重问题。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草案第四条对省条例进一步细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依法委托供电企业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该内容将进一步充实我市电力安全执法机制的内容,为我市电力安全委托执法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四)《办法》界定了电力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和法律后果

办法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用电秩序、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阻挠电力建设施工等行为的处理部门以及法律后果作出了界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力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改正,电力用户拒不改正的,可通知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并对电力用户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作出了细化,包括:(一)电力用户的线路和设备存在安全用电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二)电力用户的不安全用电行为可能导致用电安全事故的;(三)电力用户窃电或违章用电的;(四)危害供、用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违法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力设备的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负责许可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办法》明确了电力建筑市场安全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的形式纳入诚信体系监管。《办法》草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将电力建筑市场安全行为信息列入诚信管理体系进行监管,该举措将有效杜绝安全方面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进入电力建筑市场。

(六)《办法》建立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供用电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诸多单位,仅依靠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量能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显然是有限的,而各政府部门在履职的过程中都有可能掌握供用电安全方面的问题,一些综合性事项的执法也有开展联合执法的必要,因此,《办法》草案建立各政府部门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用电安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存在必要性。

(七)《办法》建立了供用电安全清单管理机制

按照《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安〔2017〕2号)要求,安全检查要落实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检查清单要点逐项对照检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佛经信函〔2017〕190号)中已制定了电力行业安全检查的清单并要求检查时按照检查清单要点逐项对照检查。本次《办法》草案供用电安全检查“清单化”的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将成为“清单化”供用电安全检查形式的法律支撑。

(八)《办法》建立了供用电安全事故责任专家参与制度

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后,分清责任归属、明确法律责任承担,是善后工作开展基础由于电力行业属于技术性行业,该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由行业内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邀请电气安全专家和供电企业参与技术调查。

(九)《办法》把电力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与用电安全相结合

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与管理是用电安全工作的基础保障,《办法》草案将电力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与用电安全相结合,规范相应作为,有利于保障用电安全。

三、办法起草过程

(一)佛山供电局起草阶段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定,办法由佛山供电局负责起草,佛山供电局负责了办法起草的前期工作并于2017年6月中旬拟出了办法的初稿。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立法流程阶段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规定,《办法》的立法流程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承担《办法》草案已按规定在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局办公室(局法制机构)审核通过。

1.第一次征求意见阶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佛山供电局反复研讨后于7月底编制完成《办法的内容并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于201781日至818日在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3条,其中9条无意见,采纳19条,不采纳5条。

    2.第二次征求意见阶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后,针对意见内容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于20171011日至1025日在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24条,其中13条无意见,采纳5条,不采纳6条。

3.局办公室(局法制机构)审核阶段

20171130日局办公室、局电力能源科,以及供电局代表在局八楼会议室座谈研究《办法》的制定内容,经研讨,局法律顾问、佛山供电局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采纳32条,不采纳4条。

4.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阶段

2017 12 20 ,局党组会议首次对《办法》进行了审议,要求《办法》在编制中要进一步补充修改。201843,局务会议对补充修改后的《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同意《办法》按讨论结果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