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17:49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转我局审查,拟作为我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现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8月26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4号楼506室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83320712—1; 
    3.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佛山市法制局 
                                       2017年7月27日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


 

第一章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第四条 【停车场定义及类别】 1

第五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1

第六条 【停车经营收费政策】 2

第七条 【鼓励政策】 3

第八条 【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3

第九条 【行业协会组织职责】 3

第十条 【建立行业信用系统】 4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4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与实施】 4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场设置】 5

第十三条 【停车场工程验收】 5

第三章 停车场(位)管理 5

第十四条 【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 5

第十五条 【停车场基本信息管理要求】 6

第十六条 【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7

第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者禁止的行为】 8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者行为规范】 8

第十九条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9

第二十条 【禁设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定】 9

第二十一条 【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职责规定】 9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规占用路内停车泊位】 10

第二十三条 路内停车泊位的其他规定】 10

第二十四条 【路内停车停放者义务规定】 10

第二十五条 【路内停车泊位占用、暂停和撤销】 11

第二十六条 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管理 11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1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 11

第二十八条 【违反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的法律责任】 12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办理停车场基本信息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12

第三十条 【停车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12

第三十一条 【车辆停放者法律责任】 12

第三十二条 【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法律责任】 13

第三十三条 【占用路内停车泊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3

第三十四条 【路内停车停放者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13

第五章    13

第三十五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13

第三十六条 【扩展适用范围】 14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 14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定义及类别】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日常管理的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停车场信息化管理,指导和检查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编制停车专项规划,负责调整与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统筹指导城市管理及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和路内停车泊位的审批提出意见,查处违法停车的行为。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对各类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国土、质监、工商、人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统筹协调,并明确职能分工。

第六条【停车经营收费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同一区域停车场应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高于其他区、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依据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

第八条【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佛山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并负责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佛山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并向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和收集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组织职责】

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制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应协助停车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行业信用系统】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制定停车场(位)管理者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和建立停放者信用评价体系。

停车场(位)管理者和停放者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纳入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规划编制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等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相关指标和布点位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条【临时停车场设置】

在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的区域,储备土地、待建土地、自有土地、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场所,经产权人、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同意,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工程验收】

工程联合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竣工的联合验收工作,需将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纳入联合验收条件。

 

第三章 停车场(位)管理

第一条【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

停车场投入使用,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制定有关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性停车场应明码标价,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等材料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监督投诉电话和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临时停车场除外。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除外。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新建停车场应按国家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已建停车场加装充电桩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八)停车场设置的停车指引牌应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停车指引牌不得阻碍行人通行、占用绿化带及影响安全,不得带有除指引标识和车位数量外的其他商业广告内容。

(九)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系统和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系统。

(十)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照商事登记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主管(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产权属于政府的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属地政府应明确管理单位。

第二条停车场基本信息管理要求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在其投入使用之前通过佛山市停车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资料:

(一)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位布置图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

(四)临时停车场应提供用地产权单位的意见。

(五)经营性停车场应提交商事登记凭证,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并引导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及时制止对造成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行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停车场内扬尘、废气、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定期清点场内机动车辆,发现异常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七)确保机动车监控设备系统和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系统正常使用,并通过佛山市停车信息系统传送实时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停车场管理者职责。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者禁止的行为】

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车辆在漏水、漏油或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停放。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

(四)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

(五)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六)允许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七)出售公共停车位、擅自改变停车泊位的用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车辆停放者行为规范】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号牌,或提供有效的法定证明。

(五)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六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职能分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

第七条【禁设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定】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三)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四)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路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八条【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职责规定】

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标示牌、收费标价牌、收费指引和监督投诉电话,公示管理要求。

(二)制定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按照停车场信息化规范佛山市停车信息系统传送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

(四)对路内停车泊位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破坏路内停车泊位设施、私自占用路内停车泊位、在路内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障碍的行为应做好取证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禁止违规占用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停放车辆外的用途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对不缴纳费用且占用路内停车泊位超过30天的车辆,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告知公安机关对可疑车辆进行处理,并依法请求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滞纳金。

第十条【路内停车泊位的其他规定】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军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它车辆使用路内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设置免费出租车专用候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在有城市配送需求的区域,道路条件允许下,应合理设置供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用于装卸货物的专用车位,其他车辆及非装卸货物的城市配送车辆不得占用。城市配送车辆享有在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靠装卸货物的便利。

第十一条【路内停车停放者义务规定】

使用路内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三)超过缴费预定的停放时间停放时按规定补缴使用费;

(四) 在泊位标线内停放车辆,并按车头朝向与指示箭头方向一致停放车辆;

(五)按照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路内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路内停车停放者应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报案;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路内停车泊位占用、暂停和撤销】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销路内停车泊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协助配合。

因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暂时停用路内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并通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

第十三条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管理

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违反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不符合国家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区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车场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不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系统和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系统,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不按规定办理停车场基本信息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提交或不更新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至(七)项规定职责之一的或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两百元。

第五条【车辆停放者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擅自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十九条第款规定,擅自施划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七条【占用路内停车泊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在路内停车泊位内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的,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路内停车停放者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违规占用出租车专用候客车位和城市配送车辆专用车位的,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四)、(五)规定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三)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利用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四)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自有土地、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五)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二条扩展适用范围

摩托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   起施行。

 

 

关于《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佛山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全市禁摩政策的落实,汽车保有量持续上涨,至2017年5月,佛山小汽车保有量为190.2万辆,千人拥车量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有鉴于此,2014年3月31日我市印发首份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21号),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我市将停车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之中。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各区在停车场管理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提高了管理水平。但随着管理要求的提高和细化,又面临了新的管理问题,如《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停车场的分类标准,市、区、镇(街道)职能分工不协调,管理要求的执行无保障措施等。经过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市政府将《管理办法》列入2017年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以进一步提升《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完善停车场管理要求和明确法律责任。

二、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年初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计划和内容。到6月底,我局已完成立法需求调研,两轮征求部门意见,公众征求意见,专家立法论证,五区停车场管理部门座谈,社会风险评估,各部门、专家、公众意见反馈情况,条文注释稿等工作。

起草工程中,我们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政策和规范文件,参照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3年)、《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6年)、《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等城市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停车场定义及类别、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组织职责,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与职能、鼓励政策和建立行业信用系统内容;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工程验收;第三章经停车场(位)管理规定了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基本信息管理要求、停车场(位)管理者的职责和车辆停放者的行为、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收费管理、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规定;第六章附则确定各类停车场的定义、本办法扩展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四、立法过程中的亮点及问题

《管理办法》的管理思路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亮点及问题:

一是明确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该定义涉及管理面较广,实际管理中存在较多自发形成的停车场,由于无人管理,难以监管和执法。因此,《管理办法》在上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停车场的定义为“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强调停车场必须有管理者进行管理。另外,《管理办法》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三大类,涵盖了所有停车场。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临时停车场的定义。将临时利用“自有土地、建筑物退让空间”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纳入临时停车场范畴。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各城市相关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办法》简化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在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的区域,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场所,经产权人和区规划部门、公安机关同意,停车场管理者在满足停车场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存在的问题是,专用停车场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停车场,数量多,管理单位多,管理难度大,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介入处理。临时停车场由于投入使用的要求较低,因此需要收集产权单位、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才能投入使用。这过程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衔接。

二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公安机关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由于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领导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和明确了市级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各区停车场管理工作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存在的问题是各区乃至镇街的实际管理情况各不相同,要具体落实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要一段时间。

三是明确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要求,要促进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尽快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和停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在大数据时代,新的《管理办法》改变了原来规定的备案制度,今后停车场管理单位通过佛山市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和动态数据。市、区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方面负责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了保证停车数据来源多渠道化,《管理办法》规定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应当整理和收集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为了推动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停车场管理者在其投入使用之前应当通过佛山市停车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基本信息资料。

存在问题是对于不配合安装智能化和信息化设备的停车场,对其执法存在一定困难。

四是明确停车场投入使用的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需要有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停车设施。停车场内要求对地面进行硬底化,有标志标线,通风、照明、排水等设备正常使用,安装监控设备和智能化、信息化系统等。经营性停车场还应明码标价,并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现有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由于缺乏资金,部分停车设施未能按照要求设置和使用,需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并配合必要的执法措施。

五是明确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要求,要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管理办法》共设置了多条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的规定,包括明确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对不缴纳费用且占用超过30天的车辆可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存在问题是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环境复杂,使用频率高,既需要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也需要车辆停放者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使车位得到有效的利用。

六是明确建立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车场(位)管理者的职责要求和停放者的行为规范。并提出制定停车场管理者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和建立停放者信用评价体系。为了加强对停车场(位)管理者和停放者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将停车场管理者和停放者不遵守规定的情况,纳入行业信用系统。

存在问题是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具体内容需要日后细化。

七是明确行业协会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提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办法》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和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存在问题是我市停车行业协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扶持和加强引导,促进行业自律。

八是明确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问题处理。《管理办法》指出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管理,国家、省和本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停车问题主要集中在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但是由于我国未有出台专门针对停车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该区域范围需要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存在问题是《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正处于立法阶段,本《管理办法》也需要与之衔接。

九是明确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中列出了八条法律责任,其中有三条是《管理办法》创设的条款。主要解决违反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不提交停车场基本信息,不按照管理要求管理的问题。

存在问题是创设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需要进一步论证和细化日后监管和执法的要求。

 

 

附件下载: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附件下载: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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