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

发布时间:2022-11-29 10:31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2021年2月1日,本机关收到陈某本人提交的及省司法厅转来的陈某投诉你机构及原执业鉴定人黄战胜的材料。经查,2020年11月26日,黄战胜以你机构名义,接受广东省南雄市交警大队委托,对涉案二轮车(车架尾号:0244)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弘正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0153号)。现查实此案为黄战胜私自接受委托,故意做虚假鉴定。本机关认为,根据目前调查情况,虽无法认定你机构参与此案,但你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执业鉴定人履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责,你机构对此存在失责,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机构作出“训诫”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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