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发布时间:2023-03-20 15:28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2022年12月21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下称“委托人”)委托你机构对桂HRZ3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速进行鉴定。2022年12月26日,你机构出具中智司鉴[2022]鉴字第5271V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第5271V号鉴定意见书》”)。

  经查实,你机构在办理本案鉴定过程中未到现场进行测量勘察,鉴定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均由委托人提供,鉴定过程中未使用钢卷尺、纤维卷尺,而你机构却在《第5271V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所用仪器设备:......钢卷尺King TJ5019(5m)、纤维卷尺Deli 8218(30m)”,且在发现该错误内容后未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你机构在出具文书时不够认真、不够细致,套格式和模板,但该情况不影响鉴定意见。

  现依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08号)第四十一条关于“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补正:......(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是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的规定,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处理,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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