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决定《佛山市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佛司办〔2005〕55号)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