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 诫 书

发布时间:2023-03-30 11:00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2021年10月28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委托事项:1.被告惠阳城东医院对被鉴定人黄小珍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小珍目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医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黄小珍目前后果产生过程中的责任程度(参与度)是多少。2021年10月28日,你机构收到鉴定费并受理,后指派张雨和周昭仑两名鉴定人进行鉴定。2023年1月5日,你机构出具粤纬司鉴所[2021]司鉴(医)字第283号《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283号《鉴定意见书》”)。

  经查实,你机构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本鉴定案件,2022年4月28日召开听证会并首次通知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2022年7月18日收到首次补充材料,2022年11月11日再次通知委托人补充材料,2022年12月1日收到再次补充材料,2023年1月5日出具第283号《鉴定意见书》。在上述鉴定过程中,你机构既没有就鉴定时限与委托人进行另外的约定,也没有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鉴定时限的相关审批材料。以上事实可充分反映你机构完成第283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工作明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第二十八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机构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训诫,可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以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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