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

发布时间:2023-06-16 10:16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2023年1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你机构对李国鑫进行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你机构受理后,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粤法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第056号鉴定意见书”)。 

  现查明,你机构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委托材料,2023年2月8日受理鉴定案件,2023年2月16日为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2023年2月17日进行鉴定并出具第056号鉴定意见书。 然而,你机构在第056号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2月16日,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存在错误。据此,本机关认为你所在出具文书时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但该情况不影响鉴定意见。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机构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训诫,可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以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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