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落实一村(居)一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2-02 08:47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1月20日,高明区政府十四届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在全区72个村(居)各聘用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高明区一村(居)一专职调解员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印发〈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发〔2014〕10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办发〔2014〕45号)的精神,为增强基层纠纷调解工作力量,实现每一村(居)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聘用村居专职调解员的请示。经十四届高明区政府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在全区72个村(居)各聘用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确定具体工作措施。一是2015-2016年专职调解员经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承担解决,自2017年开始按属地原则由镇(街)自行解决聘用经费;二是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明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参照村(居)两委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执行;三是聘用人员经费审核拨付程序为:镇(街)组织人事部门造册,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司法部门核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属于区级财政负责的部分;四是区司法局要做好专职调解员聘用的统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要招录具有一定素质和法律知识、责任心强、沟通能力较好的人员。

  该项工作的落实,为稳步开展高明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搭建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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