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我市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废弃物回流再造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6-06-15 08:52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佛山日报讯 记者王轲 通讯员常凯报道:昨日,我市第二部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送审稿)》 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将通过建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和监督。

 

  由各区规划食品加工中心

 

  制定该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行为。通过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加强对小作坊的管理和监督。

  送审稿明确提出,区人民政府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以及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原则。

 

  采用二维码追溯食品信息

 

  送审稿第十九条提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要对食品小作坊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监督食品小作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对食品小作坊的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集中整理归档。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送审稿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管理食品加工废弃物

 

  送审稿第二十四条提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管理,不得回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如果违反此规定,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还对问题食品的召回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提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督促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如果违反此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了怎么处理?送审稿第二十八条要求,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督促其立即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如果违反此条款,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美食节须查验小作坊资质

 

  送审稿还对举行美食节等展销会活动提出要求。送审稿第三十条提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并索取登记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如果违反此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链接

  公众若对此送审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7月14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邮寄: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16号楼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8000;

  传真:0757-83320712-1;

  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联系。

(摘自佛山日报2016年6月15日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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