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佛山昨起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集中加工“管住 ”小作坊食品质量

发布时间:2016-06-15 08:59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淦颖通讯员/常凯)市法制局昨日起就《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统一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统一监督管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法》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方式、制度建立、人员配备、部门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大部分规定为我市首创,充分体现佛山特色。

    从分散监管转为集中管理

    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小作坊传统的监管模式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点对点对各个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管,很难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大量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办法》充分借鉴南海区和中山市的先进经验,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统一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小作坊监管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等问题。

    《办法》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集中生产模式,根据辖区内小作坊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统一规划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区域,使得食品小作坊能够集约化运营生产,解决了小作坊卫生防护不足的问题。

    为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及对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办法》还规范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部布局,要求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并具备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同时,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

    《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必须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统一进货查验、统一食品安全追溯、污水、废弃物统一处理、食品抽查等一系列制度与体系,使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让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规可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确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四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记录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鼓励建立佛山特色食品行业标准

    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作坊食品通过食品经营者流向更广阔的市场,《办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食品时,应当依法向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或者食品小作坊查验登记证,索取其登记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防止不合格的小作坊食品流入市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办法》还明确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未处理污水、废弃物、未履行审查义务、违反食品召回、违反安全事故处置的法律责任以及违法提供生产场所的法律责任,同时规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镇街一级政府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要承担违法提供生产场所的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违反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并索取登记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佛山本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多为烧腊、豆制品等具有岭南特色的食品,食品的生产主要依靠的是历史经验传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类食品规定生产标准。

    因此,《办法》规定建议并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根据佛山地方特色食品制作相关行业标准或行业联盟标准,从而规范小作坊食品的生产过程,防止不合格食品的产生。

    市民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法制局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7月14日。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16号楼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邮编:528000,传真:83320712-1,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办法》主要亮点

    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统一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各区人民政府选择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集中生产模式,统一规划食品集中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区域。

    要求规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部布局,有效分割生产、生活区域,避免食品生产的交叉污染。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食品时,应当依法向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或者食品小作坊查验登记证,索取其登记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建议并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根据佛山地方特色食品制作相关行业标准或行业联盟标准。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做好监管工作,完善行政监督手段。

    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记录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明确各项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最高处20万元罚款。

(摘自珠江时报2016年6月15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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