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给予训诫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03 15:06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2015年5月21日,黄某平委托你所对李某、黄某平与黄某晖进行亲权鉴定,委托项目:“亲子鉴定”。你所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粤纬司鉴所[2015]司鉴(物)字第0665号《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下称“第0665号鉴定报告书”)。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经查实,你所在出具的“第0665号鉴定报告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未加盖经纬所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你所在“第0665号鉴定报告书”的制作上存在瑕疵,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失误,但并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要件和效力。现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我局对你所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理。

佛山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