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制定《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1 15:37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今年5月28日,我市正式取得地方立法权。为了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制定《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2月7日正式印发施行。《规定》共八章53条,一方面对政府参与立法的全过程作出了规范,另一方面也通过多个环节的设计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做到“开门立法”。

    《规定》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修改与废止、附则八章,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出、起草部门的起草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要点、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决定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对于起草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送审的,可以要求起草责任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规定》明确在立项、起草和审查阶段都需要征求公众意见。例如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应当将送审稿挂市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30日以上等等。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规定》要求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起草责任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关于《规定》的主要问题梳理

    1.市政府每年立法项目如何确定?

    市政府每年应制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规章草案计划建议和规章制定计划。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同时还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将立法建议项目整理汇总后,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报市政府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将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2.起草责任单位如何确定?

    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其他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对于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公众能否参与?

    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当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还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议献策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此外,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起草责任单位还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起草责任单位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4.市政府法制机构如何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1)程序方面。审查起草责任单位是否履行《程序》要求的相关程序,是否按要求报齐送审材料。(2)实体方面。主要是从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公开性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5.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1)审查中发现起草责任单位不符合报送程序、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起草责任单位在一定期限补齐,逾期未补齐的,书面告知市府办公室并建议退回起草责任单位。(2)审查中发现拟定法规草案或者指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相关部门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协商、立法技术存在重大缺陷等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书面告知市府办公室并建议退回起草责任单位。(3)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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