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5-27 14:22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制定项目。为保障《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市法制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管理局严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过程 

(一)部门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在《规定》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市住建管理2016年2月26日至3月14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言献策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市法制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2016321日至421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各大平面媒体、网络、微信、微博、参加市民论坛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2016年4月25日和2016年5月17日,市法制局组织召开两场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法制办和市人大的业务骨干,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对《规定》内容进行论证。三是深入基层调研。2016年4月25日至27日,市法制局与市住建管理局组成调研组赴五区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五场座谈会,听取区法制、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以及镇(街)居(村)、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投诉举报问题

归纳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于在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但举报流程不明确群众向谁举报?接报后,谁来定责?期限如何?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规定》已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于每一项违法行为均明确了执法部门。涉及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问题由市住建管理局进行规范。 

(二)关于广告禁止性规定问题

归纳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户外场所开展举牌推介、沿街叫卖、巡游宣传、派发广告等经营性宣传活动限制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

处理情况:采纳。本条限制性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已删除。

(三)关于张挂悬挂宣传品问题

归纳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利用户外空间或者利用绿化树木设置横幅、布幔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过于严格,应当保留特殊情形。

处理情况:采纳。根据上位法设置批准程序。 

(四)关于公厕使用管理问题

归纳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关于公共厕所使用人的禁止行为,对这些行为的禁止有利于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但实施起来也较为困难。如“在便器外便溺”的行为,存在执法难的问题。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为了提倡并引导文明使用公共厕所保留了行为规则条款,即不得在便器外便溺,但考虑到执法问题,删除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五)关于外立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归纳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市容标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但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卫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先责令改造或拆除,逾期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1万至3万元。第四十六条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直接设置罚款。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规定》增加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尽管《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规定了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规定》不得依据省的规章规定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违法情形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关于其他问题的建议

归纳意见:建议对噪音扰民、饲养犬类、公共场所吸烟、房屋拆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问题设置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处理意见:不采纳。《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其他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者另行制定规定。

(七)关于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问题

归纳意见:公众反映部分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存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

    处理意见:市民的投诉问题可以拨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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