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25 10:07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制定项目。为保障《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住建管理局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过程

    (一)市住建管理局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2016年7月20日组织调研座谈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违建进行深入探讨。二是2016年8月12日至8月29日,在市住建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二)市法制局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办法》于2016年9月30日由市政府转市法制局审查后,书面征求了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在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2017年1月11日至13日,我局与市住建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组成调研组赴五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部门以及镇(街)、村(居)的意见。三是2017年3月14日,我局针对《办法》中的专门问题组织座谈会,听取佛山水业、佛山供电局、佛山燃气集团、佛山电信、佛山移动、佛山联通、佛山铁塔、广东广电网络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农商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四是2017年4月11日,我局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的业务骨干,城乡建设、规划方面的专家,市长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市住建管理局以及区法制办的代表等参加会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关于历史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删除“结合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对于历史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办法》中规定为“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发生建设行为当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设的具体认定标准”。违法建设的认定涉及到社会主体的重大权益,应严格依法认定,制订统一标准,不宜由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定。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已修改在第四条。

    (二)关于各行政部门在发现、处理违法建设时的告知职责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中规定了各行政部门就违法建设的职权及具体职责范围,但未就相关部门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发现、处理违法建设的提供后续处理要求。各行政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既要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又要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信息共享,此便于提高查处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处理情况:采纳。已修改在第八条。

    (三)关于条款中设立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上位法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进一步确认暂停办理、不予办理的条件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程序之前,规划部门应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已办理城乡规划许可的,不予办理城乡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未明确有相关上位法依据。

    建议确认该不得出具认可文件的条件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建设单位预留违法建设空间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未明确有相关上位法依据。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已删除该内容。

    (四)关于责令停止施工后的后续处理问题

    归纳意见:第十四条缺乏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后,对该违法建设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后续处理做法。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对于违法建设的后续处理,在办法的第三章、第四章有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明确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依据问题

    归纳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有“督促供水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提供供水服务,已经提供的,督促供水企业配合执法部门采取停水措施”的规定。但是,注释中并没有任何条款支持该规定。同时,依法、依合同供水是供水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若违反合同的约定相关企业有违约风险,建议进一步确认该规定的上位法依据,若确实缺少相关依据的,建议删除该内容,通过在供水合同中设置特别条款的形式解决相关问题。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该内容已删除。

        (六)关于宣传、教育工作主体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将新闻媒体纳入宣传、教育工作主体。为从源头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加强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本市新闻媒体作为传播媒介,更有利于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处理意见:采纳。已修改在第十条。

    (七)关于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主体问题

    归纳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中有“上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市政府相关人员出现问题就需要省政府处理。除非有上位法依据,下级机关一般不规定上级机关的权利义务。同时,按照该规定具有处分权的机关有两个,建议具体明确实施处分权的具体模式。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已修改在第九条。

        (八)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工作及报告职责的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工作及报告职责,但未在后文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若未能履行该款所述职责的后果,是否需加以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体现在第三十三条。

        (九)关于网格监督员的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规定了网格监督员的职责,但未明确该网格监督员由谁负责组成,受谁管理,及相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处理情况:不采纳。属于具体实操问题。

    (十)关于违法建设不得发放工商营业登记执照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中有对违法建设不得发放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的条款。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工商部门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仅就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且经营者使用违法建设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较多,违法建设涉及面广。若一刀切地以违法建设为由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此明显加大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影响经济发展。为响应国家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长效健康发展,因而不宜于明确规定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经营(生产)证照。

    处理情况:采纳。该内容已删除。

    (十一)关于违法建设停止电梯服务的问题

    归纳意见:电梯作为公共设施,停用是否会对其他共用电梯的业主造成影响,建议慎重考虑停用电梯措施。

    处理情况:采纳。该内容已删除。

    (十二)关于物管企业对违建的责任承担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物管企业对小区内违建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情况:不采纳。物管公司非违建的责任承担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十三)关于开发商诱导违建问题

    归纳意见:对开发商诱导的问题,有时并不仅是开发商的责任,业主也有擅自扩建的情况,要分清责任。此外,对城管不作为的情况,如何处理。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第六章法律责任已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