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09 15:07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制定项目。为保障《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过程

(一)市公安局起草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2016年4月29日组织召开立法征集意见座谈会,收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和物流寄递从业单位代表意见二是2016年6月14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物流寄递从业单位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律师等相关专家学者意见。三是2016年622日至75日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言献策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市法制局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2016年830日至101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专场座谈会2016年10月27日,市法制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人大业务骨干、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对《办法》内容进行论证。同日市法制局还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专场座谈会,召集邮政、快递、物流近二十家企业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三是现场实地调研。2016年11月3日,市法制局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调研组,前往佛山市汽运集团物流分公司和南海区安信物流基地,对物流企业的安全运营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四是深入基层调研。2016年12月7日,市法制局与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调研组赴五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各区法制办、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邮政企业、部分快递、物流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信息平台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删除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因为《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已经出台,建议地方立法与强制性行业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各个地区法规不同,加大跨市、跨省、全国经营的企业的合规难度。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第十条修改为“企业应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平台”,公安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来实现对快递企业的安全监控。对于罚则部分,第二十二条将行为规范作了相应修改,寄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处罚的幅度与上位法一致。

(二)关于督促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问题

归纳意见:为督促企业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增加企业对员工怠于行使教育培训义务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采纳。

(三)关于物流寄递企业备案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删除征送审稿第十五条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三十日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向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的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处理情况:采纳。

(四)关于交付物品查验有效信息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删除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三款“物流、寄递企业当面交付物品时,应当查验收(取)件人的有效信息。”理由是,有效信息和查验方式均不明确,并且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邮政法》只是要求将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但并未要求查验收(取)件人的身份。

处理情况:采纳。体现在第十四条。

(五)关于采集从业人员信息问题

归纳意见: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物流、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集、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处理情况:未采纳。该条规定参考了《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是作为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明确物流、寄递企业必须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制度;二是根据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要求企业,通过开放业务系统数据接口、直接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企业本身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一方面丰富公安机关社会信息采集来源,另一方面通过与公安后台比对获得信息特别是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反馈,为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