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佛山市法制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下载:佛国土规划函〔2018〕679号.doc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等4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doc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废止《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三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