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办〔2005〕26号),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废止《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告(发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