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1-26 15:08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177号)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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