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29 11:44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工作,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登记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办公室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登记有关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一编号是指制定机关必须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标示经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公众识别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本办法所称统一公布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市政府办公室、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互相配合,做好统一公布工作。
  第四条  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登记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起草部门、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事项。
  统一登记完成后应当即时核发编号。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核发编号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是否备齐:
  (一)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包括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和向上级政府提交的备案报告各一份);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申请核发编号时,制定部门应当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经复核通过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印发以及电子文本录入时,应当在其文本首页左上角标注统一编号,字体为3号黑体字。
  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区域加规范性文件类别汉语拼音缩写,应大写。如市及各区分别写成FS、CC、NH、SS、GM等等,政府规范性文件书写成FG,部门规范性文件书写成BG。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3位数字序号,每年从001起。例:佛山市2011年第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SFG2011008;南海区2011年第8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为NHBG2011008。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载体上公布。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载体为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政府公报上的公布工作,由起草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并配合政府办公室完成;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布工作,由制定机关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自动纳入市政府法制机构门户网站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以下简称文件检索系统)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文件检索系统应当面向政府部门和公众免费开放查询。
  政府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件检索系统登载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存在错漏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更正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正,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办法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具体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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