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以下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16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8日。
二、《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69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