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公证文书 启动“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2020-02-21 09:57 来源:凤凰网 【字体:

  疫情影响无法履约怎么办?佛山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公证文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不能按时正常复工复产,致使企业在年前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无法顺利完成。在此特殊的背景下,企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为了避免相关纠纷无证无据的“扯皮”,2月20日记者从司法局获悉,该局管理下的岭南公证处特意开通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绿色通道,而近日,佛山市某知名企业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联系该公证处提出申请。岭南公证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和“企业一对一专项服务”,为其“量身定做”了一整套不可抗力事件的全省首份公证文书。

  启动“绿色通道”

  为企业定制公证“组合拳”

  据介绍,来岭南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前,该企业虽已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但因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仅限于国际贸易方面,企业维权需求不局限于此,而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高、国内外通用、适用范围最广的特点。

  岭南公证处受理该案后,经办公证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需求是要告知与其签署了商业合同的合作伙伴,因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正常复工并如期交付货物。因此,该企业希望岭南公证处能为其出具与疫情不可抗力相关的公证书,从而减少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岭南公证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和“企业一对一专项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为其“量身定做”了一整套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组合拳”,即“不可抗力事件公证+通知书邮寄公证+其他辅助证据公证”。经办公证员先将该企业所持有的“证明书”办理证书公证;然后再帮企业代草拟一份“通知书”,向商业合同相对方阐明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为何无法如期交付货物,并将上述“证明书”公证书一并邮寄告知合作伙伴;最后,再将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所导致的延迟复工生产的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备所需。公证书于当天下午成功交付到企业的手里,解其燃眉之急。

岭南公证处开通绿道,受理企业申办不可抗力公证书。

  判断某一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

  要符合“三不”客观情况

  据岭南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判断某一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首先是要看其是否符合上述“三不”要件。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以目前的科技水平而言,尚且无法预见其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治疗的有效手段,依照法律上的定义,确是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一份合同是否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判定,则是具有相对性的。

  不可抗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已发生的当事人主张的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的公证证明活动。在该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为其办理一整套不可抗力公证文书“组合拳”,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公证+不可抗力通知书邮寄公证+不可抗力相关证据保全公证”,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免损失的目的。

岭南公证处为佛山企业办理了全省首份不可抗力公证书。

  首先对有关载明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的法律文书予以公证证明。具体是指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政府官方文件或国际通用文件办理证书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补强其可信度并拓宽其适用范围,例如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迟复工开学的文件等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重要信息。

  其次,通过证据保全类公证则对无法直接办理证书公证的,但可以反映不可抗力相关文件信息等,通过拍摄、录制、截屏、打印、刻录光盘等手段将其保存下来,日后可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的一种手段。

  最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办理上述两类公证后,应当就不可抗力所采取的措施及所造成的后果起草一份“通知书”,并通过办理“邮寄公证”的方式寄给相对方,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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