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对顾客搜身,顾客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7-23 10:13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现实困惑

2013年9月,小李到超市采购接下来一周的生活用品和食物。看着琳琅满目的货物,小李尽情挑选,很快就挑选了一购物车的货物。当小李推着装着满满货物的购物车在结算通道算完账向门口走去时,超市门口的电子报警器突然响了起来。超市保安听到报警声即刻赶到,小李也被警铃声吓了一跳。经过保安的问话,小李坚决说自己没有偷拿超市的东西。但是,小李一次次通过门口,报警铃都会响起。

于是,超市保安失去了耐性,将小李和货物带到了休息室。保安要求对小李所购货物和随身携带的背包、口袋进行检查。小李认为,搜身检查是对顾客的不尊重,是对自己人格的侮辱,不同意搜身。小李提出,保安可以调出监控录像,看自己是否有偷拿货物的行为。但是,保安不听小李意见,强行对小李搜了身,最后却什么也没有搜出来。后来证明是报警器出了问题。小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

本案中,超市对小李强行搜身,小李该如何维权?

 

■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消费者在购物时受到卖方非法搜身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问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李在通过超市门口时,报警铃响起,保安强行对小李进行搜身,但并没有发现小李私藏超市的货物。同时,保安对小李提出看超市监控录像的建议置之不理,搜身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人格尊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李应该向这家超市索要精神赔偿。如果超市不给,小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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