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市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府法函〔2017〕1810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佛山市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案件进行了统计。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775件,为去年同期收案数量(2398件)的1.16倍。新收受理的复议案件为2605件,受理率为93.9%,上年结转案件442件,已审结2715件,未审结332件。
对比我市2012年以来(2012年1391件、2013年1823件、2014年1445件、2015年1853件、2016年2398件)的行政复议收案数据表明,我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7年度我市两级法院同年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1568件,本年度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2605件)是同期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1.66倍。总体情况说明,人民群众更愿意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从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看,行政复议的申请类型相对集中。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其他类四类案件合计收案2308件,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83.2%。
图表五:2017年收案类别数量与2016年相比增减情况
类别 |
2017年/件 |
2016年/件 |
增减比 |
类别 |
2017年/件 |
2016年/件 |
增减比 |
公安 |
1772 |
1538 |
15.2% |
安监 |
14 |
10 |
40%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201 |
218 |
-7.8% |
物价 |
13 |
4 |
225% |
司法行政 |
4 |
1 |
300% |
交通运输 |
4 |
11 |
-63.6% |
民政 |
4 |
0 |
+∞ |
税务 |
38 |
53 |
-28.3% |
土地 |
41 |
34 |
20.6% |
财政 |
3 |
1 |
200% |
环保 |
89 |
49 |
81.6% |
质检 |
34 |
24 |
41.7% |
农业 |
61 |
30 |
103.3% |
食品药品 |
114 |
77 |
48.1% |
水利 |
3 |
0 |
+∞ |
卫生计生 |
13 |
6 |
116.7% |
林业 |
1 |
4 |
-75% |
教育 |
9 |
8 |
12.5% |
城乡规划 |
28 |
19 |
47.4% |
文化 |
0 |
2 |
-100% |
房屋征补(拆迁) |
13 |
3 |
333.3% |
发展改革 |
2 |
4 |
-50% |
不动产登记 |
13 |
4 |
225% |
其他 |
221 |
250 |
-11.6% |
工商 |
80 |
48 |
66.7% |
总数 |
2775 |
2398 |
15.7% |
大部分类型案件数量都有所增加,少数类型案件数量减少。案件分布极不均衡。
公安类案件仍是历年占据行政复议案件数的大部分数量。从2016年1538件增加到2017年的1772件,同比增加15.2%。受理案件数1717件,占本年度受理量(2605件)的65.9%。其中,禅城区公安类案件共755件,相较去年案件量(441件)增长了314件;南海区本年度公安类案件410件,顺德区本年度公安类案件330件。以上我市三区公安类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主要为道路交通类、治安处罚类、强制戒毒类案件。交通违章类案件占比相对比较高,主要原因是:一是我市车辆保有量逐年增长,已超过200万辆,交警在管理庞大车辆的过程中不免与群众产生更多的行政争议;二是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观念和知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懂得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维权;三是我市市、区各个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履行了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让群众能正确的维权。另外,本年度下半年新出现了驾驶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对道路秩序与行车文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起社会关注与群众热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数量较往年虽然已有回落,但是本年度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占比较高,该类行政争议的产生主要缘于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一些企业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社保费核定不规范等问题。
市场监管类案件(包括工商80件,质监34件,食品药品114件)共228件,较2016年度(三类别总数149件)增加了53%。市场监管类案件增多的原因除市监部门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执法力度外,职业投诉人投诉举报案件呈上升趋势也是原因之一。据了解该群体人数及投诉举报量逐年攀升,并已形成群体,抱团发展,共享资源,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源浪费,针对该群体需进一步关注并研究如何防范和规制滥用司法救济权的问题。
此外,环保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等部分执法领域阶段性增长明显。此类案件的大幅度增长主要跟环保部门、公安部门高频度开展整治专项活动有关,相关执法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受制于环保形势和毒品问题的严峻性,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直保持高压态势,预计今后此类案件仍会保持高位运行。
(二)从案件的分布区域来看,我市各区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不平衡。
2017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775件。其中,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收案407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14.7%;禅城区收到818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9.5%;南海区收到703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5.3%;顺德区收到590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1.3%;高明区收到73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6%;三水区收到146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5.3%;其他类(税务等部门)收到38件,占全市案件数量的1.4%。以上数据反映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争议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说明了试行复议委员会制度在集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作用明显。
(三)从被申请人的情况来看,行政争议仍然集中在基层。
2017年全市受理的2605件行政复议申请中,乡镇政府、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共2473件,占到本年度行政复议申请总量的94.9%,同比增长5%。
图表八:2017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 |
件数 |
占行政复议申请 总数比例 |
乡级政府 |
216 |
8.3% |
县级政府的部门 |
2257 |
86.6% |
县级政府 |
7 |
0.3% |
市级政府部门 |
119 |
4.6% |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
6 |
0.2% |
总数 |
2605 |
100% |
(四)从法定复议机关的情况看,各区政府仍然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
在受理的2605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法定复议机关是县级政府部门的6件,占总数的0.2%;县级政府的2245件,占总数的86.2%;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市级政府部门的名义处理的228件,占总数的8.8%;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市政府的名义处理的126件,占总数的4.8%。
图表九:2017年行政复议机关情况
复议机关 |
件数 |
占行政复议申请 总数比例 |
县级政府的部门 |
6 |
0.2% |
县级政府 |
2245 |
86.2% |
市级政府部门 |
228 |
8.8% |
市级政府 |
126 |
4.8% |
总数 |
2605 |
100% |
(五)从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情况看,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仍然是行政争议重点。
2017年,我市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686件,占总数的64.7%;对行政强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87件,占总数的7.2%;对行政确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48件(其中大部分为工伤认定),占总数的13.4%;对举报投诉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31件,占总数的5%;对其他申请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53件,占总数的9.7%。
图表十:2017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情况
事项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许可 |
行政确权 |
行政确认 |
信息公开 |
举报投诉处理 |
行政不作为 |
其他 |
总数 |
件数 |
1686 |
187 |
11 |
11 |
21 |
348 |
93 |
131 |
43 |
74 |
2605 |
比例 |
64.7% |
7.2% |
0.4% |
0.4% |
0.8% |
13.4% |
3.6% |
5.0% |
1.7% |
2.8% |
100% |
(六)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看,行政复议案件综合纠错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017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05件,已审结2715件(含部分去年未审结的案件442件),审结率为89.1%,未审结332件。已审结案件中,审结情况如下表:
图表十一:2017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
驳回 |
维持 |
确认违法 |
撤销 |
变更 |
责令履行 |
终止 |
其他 |
审结总数 |
|
调解(和解) |
其他 |
|||||||||
件数 |
88 |
1718 |
10 |
44 |
9 |
2 |
138 |
704 |
2 |
2715 |
比例 |
3.2% |
63.3% |
0.4% |
1.6% |
0.3% |
0.1% |
5.1% |
25.9% |
0.1% |
100% |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718件,维持率达63.3%。通过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方式审结的合计65件;经过调解、和解、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而审结的案件数合计842件,综合纠错案件达到907件,综合纠错率达33.4%。
2016年度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结案2088件,综合纠错案件数量为788件。本年度行政复议案件综合纠错案件数较去年增加119件。
以上数据说明我市本年度大量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通过调解、和解等其他方式了结,促进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我市各级复议机关能够较好地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复议案件审理遵从“公平高效、复议为民”的宗旨,复议审理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群众中提高了公信力,逐渐赢得群众的信赖,愿意通过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应诉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
2017年,我市两级法院全年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1568件,与2016年的1580件同比有所下降。所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都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答辩并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与行政复议类似,案件类型分布不平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农业、城乡规划、房屋征补(拆迁)类案件共645件占到总量的41.1%;其他类792件(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类型案件)。公安类案件数量与去年相比有所下降。
图表十四:2017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类型 |
件数 |
类型 |
件数 |
公安 |
98 |
安监 |
8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340 |
物价 |
1 |
司法行政 |
4 |
交通运输 |
2 |
民政 |
2 |
税务 |
13 |
土地 |
46 |
财政 |
2 |
环保 |
16 |
统计 |
4 |
农业 |
63 |
质检 |
7 |
水利 |
1 |
食品药品 |
15 |
城乡规划 |
48 |
卫生计生 |
8 |
房屋征补(拆迁) |
50 |
教育 |
11 |
不动产登记 |
23 |
发展改革 |
3 |
工商 |
11 |
其他 |
792 |
总数 |
1568 |
|
行政应诉案件涉及事项分为八大类别,涉及事项主要为行政确认、行政确权、行政处罚、其他,其中涉及事项为行政确认的案件为915件,占到总量的58.4%,其中大多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类型。
图表十六:行政应诉案件涉及事项
类型 |
件数 |
行政处罚 |
126 |
行政强制 |
43 |
行政征收 |
19 |
行政许可 |
12 |
行政确权 |
201 |
行政确认 |
915 |
信息公开 |
56 |
举报投诉处理 |
24 |
行政不作为 |
27 |
其他 |
145 |
总数 |
1568 |
(二)行政诉讼被告仍以各区政府及镇街政府为主。
2017年我市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101件,占到我市全部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70.2%。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行政复议机关无论作出改变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都将作为被告,必须出庭应诉。而由此引发的最突出问题,便是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案件数的增加。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共同应诉案件达到359件,相比2016年的344件有所增长,应诉率为全部应诉案件的22.9%,给行政复议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图表十八:1.2017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类别情况
被告 |
乡镇政府 |
县级政府部门 |
县级政府 |
市级部门 |
市级政府 |
其他 |
总数 |
件数 |
220 |
122 |
881 |
95 |
11 |
239 |
1568 |
比例 |
14% |
7.8% |
56.2% |
6.1% |
0.7% |
15.2% |
100.0% |
2.2017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情况
|
总数 |
原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 |
共同应诉 |
件数 |
1568 |
1186 |
23 |
359 |
比例 |
100.0% |
75.6% |
1.5% |
22.9% |
(三)从审理结果看,一审行政诉讼胜诉率持续保持较高比例。
从行政应诉案件一审审理结果看,2017年我市发生1568件行政应诉案件、上期结转496件,已审结1603件,审结率为77.7%。行政应诉胜诉率达90.2%(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均做败诉统计)。
图表十九:2017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判决撤销 |
判决变更 |
判决确认违法/无效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给付义务 |
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 |
件数 |
845 |
130 |
0 |
9 |
18 |
145 |
占审结比例 |
52.7% |
8.1% |
0 |
0.6% |
1.1% |
9.1% |
审结情况 |
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
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
裁定 |
调解 |
总数 |
|
件数 |
0 |
2 |
441 |
13 |
1603 |
|
占审结比例 |
0 |
0.1% |
27.5% |
0.8% |
100% |
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败诉的157件案件中,有130件属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占全部败诉案件的82.8%,败诉占比较高,这反映出我市部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其余的27件属于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共同应诉的诉讼。均为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案件。
三、从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中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
从日常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情况来看,我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正和完善:
(一)对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认识模糊。申请人苏某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同时涉及到其单位几个板块内容的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时简单地落款并加盖水务业务专用章。再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并申请相关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规划,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相关审批验收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认为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涉及国土等部门职能范围,让申请人径向国土等部门申请查询。复议机关认为,我市区属单位大部制改革后,几个单位合并成一个单位后对外即应该是合并后的单位,至于工作如何衔接是内部操作问题,对外承担权利义务应是以“佛山市X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名义。上述案件申请人申请的若是包括国土资源、住建和水务方面的信息,应将涉及的板块内容整合梳理后统一答复申请人,而不应再指引申请人分块查询。
(二)怠于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我市市、区两级行政机关有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纠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归根究底,一是部分单位的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不畅通,不能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二是内部职责分工不明,对来访信件辨识、分类处理能力亟需提高。
(三)程序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例如在食品药品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书后和作出《投诉举报答复意见书》之间,超过了60日,行政机关内部作出延长期限决定后,没有告知申请人延长情况,程序存在瑕疵。在环保案件中,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单位进行检查,再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竟长达11个月,远远超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公安类案件中,陈某不服佛山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邻居李某与陈某发生冲突且打伤陈某,某区公安分局委托佛山市某鉴定中心对陈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作出《法医损伤检验证明》,但在送达《法医损伤检验证明》时,并未书面告知陈某享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该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瑕疵。
(四)调查取证不到位、不规范。“不到位”表现在没有展开充分调查,查明可以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没有认真按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进行审查、认定。“不规范”则表现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用于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行政机关接到举报人投诉举报佛山市某区百货商店销售的“某品牌花生糖”等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询问被投诉举报人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竟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被投诉举报人对销售过期商品的口头否认,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不构成“经营过期食品”。本案中,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缺失,证据不够充分,导致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环保类案件中,申请人佛山市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某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三名员工作了六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时间相近、调查内容完全一致,加重了三名员工一起作笔录的嫌疑。该证据或会被质疑是否是被调查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五)行政应诉能力有待提高。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但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受委托作出行政行为,进入诉讼阶段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违反行政诉讼法对出庭人员的要求。
四、进一步促进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的若干建议
(一)规范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从自身出发,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法治意识和观念。加强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教育与培训,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案卷。
(二)提高行政复议专业化水平。一是探索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研究建设行政复议信息化综合平台,拓宽行政复议渠道,推动行政复议更加便民、高效。二是充实行政复议工作队伍,提高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制度作用。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庭审、听证的审理模式,加强实地调查。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如对争议较大、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的案件,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通过现场查看、调查取证,更直观、更准确地掌握案件实际;推行开庭审理及组织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更好地化解基层矛盾。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作用。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部门行政应诉能力的培训。一是加强自身专业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应诉能力,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各职能部门行政应诉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各行政单位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减少不必要的失误与败诉。二是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三是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灵活运用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现场咨询、个案指导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早期介入和指导,有效促进相关部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监督体制,继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倡导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促进负责人既能出庭、出声,更能借助庭审平台有效化解争议。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出庭应诉,树立政府部门良好的应诉形象。
(四)构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充分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完善执法行为,降低涉诉风险;与两级法院畅通沟通渠道,适时掌握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形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佛山市法制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