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公告(佛府行复〔2016〕380号)
卢树明:
你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佛府行复〔2016〕380号),本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佛府行复委〔201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受理和审查。经协调,你的诉求已经得到解决,我委作出了《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