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14:51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前款所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三)违法行为情形严重或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方能作出。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先进行法制审核,上报本级政府后,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委托下放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受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或有无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九)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调查、听取陈述申辩。法制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制审核的工作时间计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时限,应充分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时间。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经审核,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建议: 
    (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同意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建议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三)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件材料退回; 
    (四)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当的,建议改正;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建议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合理性、适当性建议。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收到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后,应予采纳。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送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复核。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本级政府决定。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对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复核。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制机构须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程序后,可依执法行为作出的程序要求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有规定的,遵守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查资料的管理,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过程以档案形式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法制局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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