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举措打造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共同体” 佛山全面探索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4-02-05 10:24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 【字体:

  近日,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围绕行政争议源头属地排查、前端引导化解、中端主导协调、末端监督履行等全流程各环节,提出6个方面24条具体措施,着力构建衔接顺畅、高效有序的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推动形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行政争议源头排查预防机制。源头防范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之一,主动把好行政争议“源头关”、建立行政争议处置在前“管控关”,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施意见》落实复制推广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机衔接联动机制要求,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工作的5种情形,明确各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在争议化解中的“前锋”作用,要求推动矛盾纠纷提前发现及时处置,第一时间做到控增量、去存量、防变量;明确各主体源头化解“合力”,一体织密镇街司法所、综治办、诉前和解工作站、村居调解组织等力量,形成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高度协同的解纷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是推动建立统一行政争议调解平台。今年,随着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更需落细抓实,《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过明确资源整合方式,发挥群众诉求服务体系下人民法院诉前和解平台、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访诉求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致力打造我市一站式行政争议处理平台,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最多跑一地、服务零距离”,推动形成“大复议、大调解、中诉讼、小信访”工作格局。

  三是创新建立行政复议案前调解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市行政复议调解中心、市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开展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调解;对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引导申请人同意导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程序,30日内调解不成的则自动转入审理程序。通过“调解前置、即收即调”的办案思路聚力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一方面倒逼行政机关主动担当参与化解,使案件审理“从对抗走向对话”,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最大程度上达成权利与义务归属的合意,发挥行政复议矛盾疏导调处和社会预警机制作用。近三年来,全市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仅2023年,全市调解和解成功案件就达965件,调撤率高达22.44%。

  四是建立健全复议诉讼衔接配合机制。《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措施,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同疏导化解行政争议,明确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派1至2名工作人员进驻行政案件管辖法院,负责主导所在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同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共同研究解决化解争议的情形;创新提出联合共建“无讼行政机关”,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及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并加大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等的考核力度。此外,还明确府院定期会商研讨机制,促进复议诉讼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效能最大化。

  五是创新建立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机制。自行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入自行纠正制度,有利于推动行政管理模式从管理向治理、向善治转变。《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我市行政行为自行纠正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自行纠正意见书》的6种情形,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认同纠正意见或拒不纠正情形的处理方式,着力消除行政机关不愿纠、不敢纠、不会纠的顾虑,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树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形象。

  六是建立争议化解尽职免责配套机制。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担心被追责问责,宁愿被纠错也不愿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调解,症结在于缺乏相应的容错免责机制。《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尽职免责配套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可出具减免责情况说明以及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增强行政机关担当履职保障,最大限度凝聚多方共识。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一盘棋”,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展现。接下来,佛山将切实以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为契机,守好源头化解“主阵地”,凸显行政复议“主渠道”,筑牢行政诉讼“最后一道防线”,以新担当、新作为更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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