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1-01 10:07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其中26元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39元留地方,不再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由同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省的收入(含应缴中央费用),由各市财政部门直接上缴省财政专户,应缴中央部门的费用,由省财政直接上缴中央部门。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过去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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