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执行程序修改将出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0-12-27 09:30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民诉法执行程序修改后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透露,目前,该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预计近期就能出台。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执行异议、变更执行法院、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威慑机制等规定,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在适用中碰到了诸多难题。
  黄松有在此间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挑战与机遇:执行体制和机制的实践创新”(浙江)论坛上举例说,如执行异议制度,实践中,如果执行异议的范围过宽,会导致异议泛滥;范围过窄,救济渠道就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对执行异议问题的研究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案外人异议制度修改后,也出现了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黄松有表示,实践中,案外人所提起的诉讼是异议之诉还是普通诉讼,如果是普通诉讼,如何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利用法院的判决对抗执行。如果是异议之诉,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如何做出判决。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后是否允许案外人再提起普通诉讼,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理论上的突破。
  执行实践中,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涉及到的问题相当复杂。多个申请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问题,应当通过异议、复议途径还是诉讼途径,如果是诉讼途径,是普通诉讼途径还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定论。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在申请人如果对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的则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黄松有强调。
  当前,执行改革尤其是执行体制、执行机制和执行机构的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依然是一个重要问题。黄松有表示,执行权的性质问题在认识上逐渐统一之后,下一阶段重点是研究执行分权问题。
  “与执行有关的各类事项中,究竟哪些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哪些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事项中,哪些属于审查判断事项,哪些属于纯粹事务性的执行实施事项更是研究的重点。”黄松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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