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11:24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检会字〔20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2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要注意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探索符合广东实际、具有广东特色的改革经验模式。各市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3月14日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设置。人民监督员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其下辖各铁路基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关。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该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3.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名额分布和选任程序。确定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要综合考虑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约200名,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少于5名,具体名额及分布由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原则上可按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1:10万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名,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并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省、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5.人民监督员培训和保密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6.人民监督员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监督员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人民监督员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劝诫。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检察机关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违法犯罪;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年度考核不合格;妨碍案件公正处理;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8.人民监督员退出。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上情形但其未主动提出辞职,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四、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9.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11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9)拟撤销案件的;(10)拟不起诉的;(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重大活动,包括“检察开放日”、观摩案件庭审、公开听证会等,增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主动到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开展常态化走访活动,向人民监督员询问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评价意见,推动人民监督员做收集群众诉求的有心人。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经常性联络,建立人民监督员微信群,在三级检察门户网站建立“人民监督员专栏”,邀请人民监督员关注三级检察院微博、微信平台,利用网络、手机平台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检察工作和检察业务知识,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1.扩大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12.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3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13.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14.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15.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于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以内反馈要求复议的人民监督员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六、加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 

16.建立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台账制度。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应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17.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18.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开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 

19.加强规划部署和协作配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来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情况,应当作为衡量下一级机关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畅通工作联系渠道。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分析新形势、找准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推动工作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及时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0.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保障机制,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按程序报批。要按照《预算法》等规定,落实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经费保障。要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开发运用,研发推广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科技含量,努力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21.加大宣传引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及取得的成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内部执法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接受监督是义务、搞好监督是保证的新理念;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主动监督的新理念,提高认识水平,形成有利于监督的浓厚氛围。 

22.注重理论研究。要坚持理论先行,围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丰富理论研究成果,以理论上的突破带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理论保障。 

23.加强地方立法。要增强前瞻性、把握规律性,认真总结运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研究推进人民监督员地方立法工作,为深化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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