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11:26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司〔2017〕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 

  《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广东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4月10日 

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制约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 

二、目标任务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抽选、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并重点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方式和管理机制,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协助。 

三、主要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该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其下辖的各铁路基层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选任条件如下: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一般程序 

1)确定名额及分布。确定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要综合考虑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约200名,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少于5名,具体名额及分布由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原则上可按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1:10万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名,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并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核定。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名额30名,人选一般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内主要铁路站段等单位从本单位干部职工中推荐,各铁路单位具体名额及分布由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协助省司法厅确定。 

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应当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非公经济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代表等。积极吸纳在本地、本行业、本党派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2)发布公告。省司法厅通过广东省司法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经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核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官方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公告期为10天。 

3)组织报名。省司法厅、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同时,省司法厅接受公民对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公民对本市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 

4)人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5)人选考察。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6)人选评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7)人选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8)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见附件3)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本市《人民监督员名册》和《人民监督员情况统计表》报省司法厅备案。 

2.人民监督员的补选程序 

在本届任期内出现人民监督员缺额情况,或者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增加人民监督员名额的,可以由负责选任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增加名额的,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进行补选或者增选,补选、增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培训和保密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2.抽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检察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检察机关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其他活动,由检察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直接选择参加的人民监督员,并将人员名单和活动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3.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4.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人民监督员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劝诫。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检察机关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违法犯罪;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年度考核不合格;妨碍案件公正处理;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5.退出。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上情形但其未主动提出辞职,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或者检察机关发现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四、具体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 

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联合同级人民检察院制定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17年4月至6月) 

省司法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选任工作结束后,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检察机关实现信息共享。省、地级以上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对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含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规范履职;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7年5至6月) 

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进行调研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总结于2017年5月底前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综合省级人民检察院、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要求,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此项改革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情况,应当作为衡量下一级机关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可以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要积极寻求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便利。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按程序报批;要按《预算法》等规定,将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检察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按程序报批;要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确保人民监督员顺利履行职责。 

(四)加强宣传报道。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扎实开展。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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