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突然转身”被烫伤 顾客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4-29 14:14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就餐时不幸遭饭店服务员手中所持的开水烫伤,史女士在与店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史女士获赔9000余元。

  2008年7月,史女士与朋友前往某饭店用餐。当史女士在吧台处取水果时,不幸被饭店服务员拿着装有热水的水壶碰到,导致水壶内热水溢出,将史女士的左手臂烫伤。随即,史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上肢烫伤,医生给史女士作了清创治疗。之后,史女士继续在该院治疗。经治疗,史女士左上臂局部留下了疤痕。于是,史女士与店方进行交涉,但无果。史女士遂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史女士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作出评定。鉴定书表明:参照相关条款,并结合伤者损伤愈合情况,综合分析认为,伤者伤后可予以休息二个月,营养二周,护理二周。另需遵医嘱择期针对左上臂皮肤色素减退进行治疗。为此,法院判决店家赔偿史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店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史女士突然转身,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她烫伤的面积仅有1%,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店家指出史女士突然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难以支持。况且,“突然转身”也不能免除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店家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机构,其服务员在拿着装有热水的水壶时,应该要注意到该水壶所存在的危险性,当靠近顾客时,应当预料到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存在突然转身的可能,从而与顾客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是店家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机构,应该尽到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店家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故应为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店家以“突然转身”的理由把安全注意义务转嫁到顾客的身上,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次,虽然史女士的烫伤面积仅为1%,属于轻度烫伤,但该烫伤不仅给史女士身体上带来痛苦,而且还造成她左上臂局部色素异常面积达8平方厘米,影响其美观,也对史女士精神上带来一定的损害,所以一审法院酌定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