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沾不得

发布时间:2010-04-29 09:55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案情回放】

  一天上午,驻陕某干部王某准备上街为妻子购买摩托车。王某刚走出家属院,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骑来一辆崭新的摩托车停在他前面,问道“这位大哥想买车吗?我这辆刚买来的摩托车,因女朋友吹了,现在想卖掉,你买不买?”王某听后便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说2000元。王某心想,送上门的便宜为何不沾,花钱买便宜货又不犯法。于是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1500元成交。王某骑着用低价买来的崭新的木兰摩托车回到了家,妻子见到后甭提有多高兴。然而,事过不久,王某家中突然来了两位公安人员。原来卖车人是一名盗窃犯,卖给王某的摩托车是赃物,要依法追回返还失主。王某声称自己是“善意取得”,但公安人员不予认可,最终王某只得咽下贪图便宜的苦果,花1500元买了个教训。

  【法理解析】

  俗话说“便宜莫沾”,这并不是说人们在正常的消费购物时不能讨价还价,二是提醒大家对那些意外的“便宜”要三思而后行,因为这种“便宜”的背后,往往有你意想不到的圈套或陷阱。

  在本案中,王某如果是从正规市场买的摩托车,则属于合法所得,而王某是从小偷手里“购买”的摩托车,并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法律当然不保护王某与小偷的这种“买卖关系”,因此王某即使花了钱也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王某的损失只能找小偷追偿。

  王某提出的“善意取得”的理由能否成立?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非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买受人(即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善意取得的构成一般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转让方对转让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方对转让的财产具有处分权,那么受让方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所依据的不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二)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指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必须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三)以合理的价格为有偿转让。如果是无偿的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至于价格是否合理,通产要根据交易习惯来判断。(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它是指受让人已实际取得了财产的占有。如何判断受让人已实际取得了财产占有,根据转让的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区别对待。如果转让的是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如果转让的是动产,则已经交付。(五)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受让人具备了以上条件,则可以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主购买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或遗失物等,原则上受让人不能适用善意所得,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即将被盗、被抢的财物或遗失物等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和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失主了的,应按由罪犯卖家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综观本案,王某关于“善意取得”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只能为自己贪图便宜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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