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间另起炉灶 竞业禁止损失六万

发布时间:2010-04-29 09:56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二人合伙期间违背诚信,另起炉灶构成竞业禁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代某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万元。

  

  徐某与代某约定由徐某投入资金及经营性用房,代某投入技术,合伙经营电脑销售及附属业务,利润平均分配。经营不到半年,代某就以其父名义开办了另一电脑城,从事电脑销售及其他附属业务。徐某便以代某违约从事竞业禁止活动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代某诉诸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代某在合伙期间,未经合伙人同意,以合伙组织名义单独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损害了合伙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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