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电梯出故障 摔伤顾客要赔

发布时间:2015-07-31 09:00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案情:

  去年底的一天上午,四十多岁的董秀丽与邻居去超市买东西。在超市内搭乘上行阶梯式手扶电梯时,左侧扶手突然停顿,而脚下电梯还在上升,导致她在上行过程中向后摔倒。由于该电梯无人看守,与董秀丽一起来的邻居赶紧去找超市工作人员。六七分钟后,工作人员才赶到现场,关停电梯。

  事发后,经医院诊断董秀丽为左肱骨骨折和腰部外伤,医生对她进行了三个多月的治疗,并三次医嘱需他人护理一个月,超市向其支付各种费用1万元。治疗后复诊时,她被医院诊断为左肩创伤后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董秀丽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并按照伤残鉴定结果支付伤残赔偿金。

  对此,超市认可董秀丽在其店内因为电梯故障摔倒的事实,但表示她自己也有很大责任,因为超市已在店内做了提示,而董秀丽没有注意到该提示,没有尽到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不会摔倒致伤,因此董秀丽主张的事由跟摔伤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不同意再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超市向董秀丽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就是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超市、商场等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的董秀丽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电梯故障而摔伤,让消费者安全使用电梯是超市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超市提出他们已在店内做了提示、摔伤是由董秀丽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但这并不能否定超市存在过错,所以应对消费者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除了他们已支付给董秀丽的医疗费外,因医院三次医嘱需他人护理一个月,并根据她的伤情和恢复所需,法院酌情支持了护理费和营养费;董秀丽摔伤后不仅身体受到伤害并构成伤残,而且也给她精神上带来了痛苦,所以法院判决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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