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10-04-29 10:09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间的关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九种情形,其中的一种情形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经常会有零售客户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关系问题向专卖执法人员提出疑问。下面,笔者就零售客户提出的比较集中的3个问题进行解答。

  问:如果零售店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是直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还是可以先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答: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因而如果零售店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可以直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问:一些公厕、电话亭的经营者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将来也不能办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查处。可见,有证无照经营卷烟是一种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供货。

  问: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是否要提供营业执照?

  答:《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可见,申请人应当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再申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对于新开业户,为了经营主体名称的统一性,可以要求其提供工商部门同意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是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业户,如果其原来经营范围没有卷烟零售,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案例六:零售客户能私自调剂卷烟吗?

  

  【案例回放】零售客户张某订了5条“芙蓉王”,由于他的店位于高档社区,没过两天5条“芙蓉王”就全卖光了;零售客户李某订了3条“芙蓉王”,由于他的店所处位置比较偏僻,两个星期过去了,李某一盒“芙蓉王”也没卖出去。张某和李某是亲戚,张某到李某家串门时了解到这一情况,就主动提出把3条“芙蓉王”拿到自己店里卖掉,然后他按进价付给李某烟钱。李某十分感谢,高兴地把烟给了张某。

  观点A 零售客户可以私自调剂卷烟。张某的做法不但不违法,而且值得肯定。两家的烟都是从当地烟草部门进的,张某的烟虽然是从李某处调剂来的,但毕竟是烟草公司的货,不能算渠道外进货。再说,这边不够卖的,那边卖不了,零售客户相互之间调剂卷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不会扰乱市场秩序,值得肯定。

  观点B 零售客户不能私自调剂卷烟,张某从渠道外进烟属违法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张某从李某处调剂的卷烟属于违规卷烟,应当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点评】零售客户不能私自调剂卷烟。张某的行为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所进卷烟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货”不等于“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只要零售客户销售的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的,就是乱渠道进货,属违法行为。实践中,烟草部门推行“打码到户、一户一码”也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批发和零售之间在渠道上的唯一性和直接性,防止进货渠道泛滥、大户控制小户现象的出现。

  从营销角度讲,零售客户私自调剂卷烟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而且,零售客户私自调剂卷烟就无法区分哪些烟是零售客户自己订的,哪些烟是零售客户调剂来的,从而给“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不少难度和不确定性,客观上也容易滋生大户。

  

  案例七:零售客户须从正规渠道进烟

  

  卷烟零售客户不从正规渠道进烟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果零售客户不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烟,就违犯了该规定,属违法行为。

  未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烟的,按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案例八:对个别拒不配合执法的零售客户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案例回放】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吊销了多次拒不配合执法的城区零售客户石某所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个月前的一天,武平县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某经营的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数条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当执法人员准备没收这些非法卷烟时,石某之子(共同经营者)上前夺走了卷烟。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石某之子非但不听反而大声谩骂执法人员,并将卷烟扔出店外。随后,武平县局依法对该店作出为期1个月的停业整顿处理(石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之后,石某还多次打电话威胁片区专卖稽查员。5月30日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石某既未向武平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还谩骂执法人员。鉴于石某的恶劣态度,武平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6月4日对石某作出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以案说法】

  一、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职权时,石某有义务配合。武平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石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其开展检查是依法进行,石某有义务配合。对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零售客户石某存在违法行为。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在零售客户石某店中查获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数条,石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石某及其共同经营者随意谩骂、威胁专卖执法人员,并且拒绝在整顿通知书上签字;在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石某既未向武平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继续谩骂执法人员,属于明显的拒绝配合执法的行为。

  三、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吊销石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石某拒绝、阻碍、不配合专卖执法检查,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九种情形之一,武平县烟草专卖局据此先后作出责令整顿、吊销石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案例九:无证运输 难逃法网

  【案例回放】

  2009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高明区局专卖办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装载卷烟的小型货柜车(车牌号码为粤WY2517)从云浮市新兴县往高明方向驶来。为把握战机,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行为,区局专卖办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安排稽查二中队会同公安干警,迅速赶往拦截地点合和大道绿堂路段和高明大道对村路段交汇处进行预伏。10时35分,目标车辆徐徐驶来,进入我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布置的“口袋”之中,公安干警见时机成熟,依法将其截停。通过开厢检查,查获车箱内用“加湿气”、“ 程控器”、“低水箱配件”等纸箱伪装的涉嫌无证运输的卷烟一批。经清点,当场查获涉嫌非法运输的卷烟中华(软)、芙蓉王(钻石)、双喜(硬世纪经典)、双喜(硬)、双喜(硬01)等19个品种共55.08万支卷烟,涉案金额29余万元。

  

  涉案车辆 涉案嫌疑人和涉案卷烟

  【相关法条】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经营销售系列

  案例一:借口买到假烟 上门狠敲竹杠

  

  【案例回放】刘先生在公路边开了一家百货店,有时候贪图便宜,会从渠道外进烟。如果客人识别出来,他就连道歉带解释,除退钱外,还给客人送点小礼品,一直以来也没出什么事。

  一天,两个小伙子气冲冲地来到百货店,说前两天从店里买了两条“芙蓉王”给领导送礼,结果烟是假的,害得领导很恼火,事情没办成。两个小伙子不但拿来了假烟,还拿了一张收据。刘先生一看,收据是自己的妻子写的。两个小伙子提出,如果这件事店主想私了,就赔给他们1000元钱;否则他们就向当地烟草专卖局举报。

  刘先生看着扔在柜台上的假烟,也不能确定是不是自己店里卖出去的,但他平时从渠道外进烟,毕竟有些心虚,于是赔着笑脸,拿出自己惯用的招数,提出给他们退钱,并送给他们一些小礼品。谁知对方根本不理会,说不赔给他们1000元钱就举报。争吵间,店铺外聚集了好多人,刘先生既怕别人知道这件事后影响到自己的生意,又怕他们向烟草专卖局举报,自己从渠道外进烟的事就漏了馅儿,于是狠了狠心,赔了对方1000元钱。

  后来刘先生跟妻子说起这件事,才知道这两个小伙子是骗子。其实那天他们从自己店里买的并不是假烟,是自己从烟草公司进的。他们把烟拿回去后换成了假的,然后上门敲诈。几天后,这两个人故伎重施,到另外一家店铺行骗,由于店主从没卖过渠道外卷烟,所以面对敲诈毫不心虚,并及时报了警,终于将二人绳之以法。

  【案例点评】这种诈骗与传统的“碰瓷”敲诈类似。“碰瓷”是旧社会无赖惯用的一种欺诈方式,即某无赖手托一个破瓷碗,故意与行人相撞,待碗摔碎后,硬说该碗是祖传的贵重瓷器,向行人高价索赔。这是旧社会的糟粕,但至今仍为一些流氓地痞所沿用,只不过作案手段发生了改变,表现在卷烟诈骗中,就是将所购卷烟换成假烟,然后高价索赔。

  此类骗子以年轻人为主,一般两人或多人结伙,选择有“污点”的路边店作为敲诈对象。其作案步骤是:买烟----调换----“闹店”----敲诈。

  他们先买些高档卷烟,让店主给开个收据或发票。如果买到的是假烟,他们出去转一圈后就回来找;如果买到的是真烟,他们回去后把真烟抽出来换成假烟,然后说买到了假烟,到店里大吵大闹,故意装出一副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样子,吸引群众围观,以店主不赔钱就举报相要挟,向店主索取高额赔偿金。

  有些店主以前确实卖过假烟,还有些店主店里就存有假烟,因为心虚,不敢声张,因而乖乖地钻进了骗子设下的圈套;有些店主即使没有卖过假烟,但怕吵闹起来后影响到自己的声誉,为了息事宁人,也很不情愿地“花钱买平安”。

  【为您支招】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零售客户朋友应当依法经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拒绝假烟。有些零售客户为了赚取少量差价,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这些烟真假混杂,很容易授人以柄。《江淮晨报》曾报道了一个案例,四名涉嫌敲诈烟酒店的男子落网后,其中一人交代,他们以前作案10多起。警方一查,只有几个人报过警。遭敲诈的店主为何似“哑巴吃黄连”?据知情者透露,这些店主都曾从渠道外进购卷烟,因此被敲诈也不敢声张。所以零售客户朋友一定要坚持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不要乱渠道进烟。

  第二,不要怕举报。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如果零售客户朋友只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烟,便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对方,自己卖的烟是真的,对方想举报就任他举报。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先发制人,自己主动向片区专卖稽查员反映情况或报警。骗子是不会举报的,他们只会通过察言观色来探你的虚实。如果你理直气壮,他们就会心虚,看到苗头不对就立即溜走;如果你先心虚了,他们的底气就足了。

  第三,要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在笔者所掌握的案例中,也有一些敲诈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不法分子专门选择一些小商店作为作案对象,以买到假烟为幌子,索取赔偿金,如果店主不从就以暴力相威胁。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骗的范围,涉嫌犯罪。

  遇到这种情况,店主应在与对方巧妙周旋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使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切忌胆小怕事,一味地满足对方的要求。因为不法分子也在揣摩店主的心理。据被抓获的一名不法分子交代,在落网前,他已经干过10多“票”了,遇到服软的店主就多敲诈点,遇到“不好说话的”就少要点或者溜之大吉。

  有些被敲诈的店主常常顾虑重重,怕受到打击报复,其实这些不法分子敲诈的并不是一家两家,他们并不清楚谁报的警,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注意严格保密的。不法分子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正是看准了一些群众“破财消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懦弱心理。遇到这些不法分子,零售客户朋友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

  案例二:销售旺季莫忘防骗防抢

  编者按 元旦、春节将至,零售客户朋友又要迎来一个销售旺季。在抓好卷烟销售工作的同时,客户朋友千万不要忽视安全问题。节日期间也是不法分子行骗行窃案的高发期。笔者分析了今年发生的三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零售客户朋友能够予以重视,做到防患于未然。

  【例一】:合伙抢劫

  

  案发地点:山东省莒县县城文心西路

  受害商店:永顺烟酒批发部

  案情:2008年8月2日上午9点左右,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停在了永顺烟酒批发部门前。从车上下来一个三十七八岁、瘦小精干身穿运动装的青年男子。该男子操外地口音,走进商店后从兜里掏出一打现金,说要买4条“熊猫”烟、4条“苏烟”。男店主拿出烟用塑料袋装好后,要求购烟人付款,这时,青年男子又提出拿一箱酒。男店主起身到楼上拿酒,女店主为防止卷烟被调包,一直站在柜台里看着卷烟,并不时警惕地看看停在门口尚未熄火的轿车。男店主刚走上几级楼梯,那位青年男子突然拿起柜台上的卷烟跑了出去。女店主发现情况不妙,大叫“有人抢烟了”,男店主听到喊声后迅速跑出去追,但那名青年男子已经乘车飞速逃走了。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店主的防卷烟调包意识较强,但没有料到会遭到抢劫。不法分子见店里有两个人,便佯装购买柜台里没有的箱装高档酒,支开一人,然后趁另一人站在柜台里、不便追出来,迅速抢走卷烟,乘门外接应的车辆逃离现场。

  该案中,不法分子选择在早上店内顾客较少时作案,并有接应者开车在门外等候,便于迅速逃离现场。店主虽然对调包有所警惕,但没有防抢的意识,使不法分子得手。客户朋友要增强防抢意识,当店内顾客较少时,要特别注意与本案例中不法分子行为类似的陌生顾客。

  【例二】:冒充客户行骗

  案发地点:山东省莒县县城青年中路

  受害商店:名烟名酒经营部

  案情:2008年8月26日上午8点左右,一个三十岁左右的青年男子进入名烟名酒经营部,问有没有“苏烟”和“玉溪”。营业员拿出“苏烟”和“玉溪”各一条递给他,青年男子看过之后说要4条“苏烟”、4条“玉溪”,并让营业员包好后放在柜台上。营业员包好烟后,要求他付钱,他说自己是隔壁昌泰大酒店人民商场招商办公室的,要求营业员记账后到昌泰办公室结账。营业员不认识此人,没有同意。青年男子随即掏出电话,对营业员说“我跟你们武老板说一下”,然后走到门口,拨了电话号码。男子快打完电话时,走到柜台前,对着电话说:“那就这样,我先签字记账。武老板,你还要不要和营业员说一声?哦,不用了。那好,再见啊,武老板。”营业员看到该男子的表现后,信以为真。于是,青年男子签完字后大摇大摆地提着8条卷烟走出店铺,驾车离去。事后,营业员才知道自己上了当。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但为什么能轻易得手呢?笔者与两名新来的营业员交流后得知,她们每个月的工资除了固定工资外,还有销售额的提成。听说青年男子是周边单位的老客户,要买大量卷烟,再加上他打电话“忽悠”,这两位刚到商店工作不久的营业员就轻信了骗子的谎言,未与老板通话证实,使骗子轻易得手,骗走了卷烟。

  该案例中,骗子并不高明的骗术之所以能得逞,一是因为骗子熟悉商店周边环境,掌握了该商店营业员是新来的、对业务单位不熟悉这一情况;二是商店营业员从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看到能够一次销售几千元钱的卷烟便放松了警惕。如果客户朋友店中也有新营业员,要注意对其加强防抢、防骗方面的培训,以免遭受损失。

  【例三】:假币购烟调包

  

  案发地点:山东省莒县县城日照路与206国道交会处

  受害商店:洪升话亭

  案情:2008年9月18日上午,位于206国道的洪升话亭前停下了一辆无牌照黑色桑塔纳轿车。从车上下来的两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来到电话亭,一男子要了两盒“泰山”烟;另一男子要了两条“泰山”,并对同伴说“钱我一块儿付了”,接着,拿出五百元钱结账。同伴不肯,于是二人争着付账。店主接过那五百元钱,仔细查看后发现里面有假币,就要求“顾客”换一下。付钱的男子接过钱仔细看过后,对店主说钱没问题,让店主再好好看看。就在这时,他的同伴趁店主不注意,将卷烟调了包,并对付钱的男子说:“算了,这人有生意不做,不在这里买了。”两个人将调包后的卷烟递给店主,拿了钱上车离去。店主正庆幸自己未被假币糊弄时,却发现卷烟已经被调包了。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不法分子购买卷烟时先以假币付款,等店主发现是假币后,便不承认是假币,并与店主争执,转移店主的视线,由同伙进行调包,从而达到了以假换真的目的。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得手,主要是抓住了两点:一是看准了这家位于县城外交通要道边的电话亭只有一人看店,便于转移经营者的视线实施调包行为;二是以假币购买卷烟,把店主的注意力吸引到钱上,为调包创造了机会。客户朋友在销售中既要注意鉴别钱币的真伪,又要警惕不法分子实施调包行为,着实不易。客户朋友平时还要多学习防调包方面的知识,丰富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

  【案例点评】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多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交通便利的店铺下手,以便骗抢到高档卷烟后迅速逃离现场;不法分子行骗的手法与以往相比变化较大,有的不法分子还“多招并用”,为客户朋友设计了一个又一个陷阱。

  目前,零售客户朋友预防卷烟被调包、被骗抢,已经不能仅靠原有的经验。随着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零售客户朋友也要不断丰富这方面的知识,多总结经验。位于交通要道旁的店铺,店主在日常经营中对驾驶无牌照车辆或外地车辆的陌生顾客要高度警惕。

  

  

  案例三:警惕“熟人”诈骗

  

  10月13日一大早,佛山市的零售客户张鸣(化名)便到店里打点生意。刚整理好货架还没坐稳,一位穿着考究、仪表不凡的顾客进店了。见有顾客进店,张老板连忙站起来招呼。顾客笑盈盈地开始了自我介绍:“张老板,我是镇政府办公室的老何。今天我们邀请了其他镇主管经济的领导来开会,需要采购一些会议所需物品。张老板,你爱人胡文君和我爱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你爱人是管人事的。上个礼拜她们在‘食为鲜饭馆’吃饭时,你爱人还托我爱人帮忙,让我有机会多照顾照顾你们的生意。我记得你们的女儿比我女儿小,在镇中心学校读书……”“熟人”老何对张老板家的情况一清二楚,说得头头是道。张老板心里暗喜:老婆真能干,招揽了一笔大买卖。

  熟人”老何一边拉着家常,一边从口袋里摸出一张要货单:“中华”10条,“芙蓉王”15条,可乐、雪碧250毫升的各5箱,珠江啤酒10箱……一笔不小的买卖在愉快的氛围中定下来了。张老板开好发票后,把发货单交给伙计去发货,自己一边跟老何闲聊,一边把“中华”和“芙蓉王”卷烟装箱。业务熟练的伙计装完一车货后,过来向老板请示:“老板,一车装不下,得分两车送。”老何马上站起来,对张老板说:“烟我先带走,8点半开会时要用。伙计拿好发票随我一块儿到我们二楼财务室取钱。”张老板看老何说得那么诚恳,便同意了。一切谈妥后,他客气地送老何和送货的伙计一起上路。 伙计蹬着重重的三轮车跟在老何后面,向镇政府的方向走。老何骑着自行车走在前面,还不时地回头叮嘱伙计拿好发票,到了镇政府后上二楼找他。转了两个弯后,伙计发现老何的身影消失了。伙计把货拉到镇政府楼下,满头大汗地跑到二楼财务室找老何,却发现老何不在。伙计问财务室里的人老何在哪里,财务室里的人说,镇政府办公室里没有姓何的。伙计再问,他们说根本没有开会这档子事。 伙计马上给张老板打了电话,这下张老板傻眼了。事后,张老板托了好几个朋友寻找老何,可是哪里还找得到?“熟人”老何从此无影无踪。这次事件让张老板损失了7000元。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骗子利用“熟人”这一信用资本以及店老板对熟人放松防备的心理,达到了行骗的目的。这类骗子比较狡猾,他们在作案前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摸底,掌握了店老板的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待时机成熟后采取行动。零售客户朋友在经营中要注意防备故意套近乎、自称是“熟人”的顾客,并对金额较大的交易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希望7000元买来的教训能让广大卷烟零售客户朋友提高警惕,避免遭受类似的损失。

  案例四:不可不防的四类卷烟调包案

  今年以来,山东省嘉祥县的一些零售客户在经营中遇到了卷烟调包事件。由于不法分子的调包手法有所变化,隐蔽性和迷惑性更强,有的零售客户没能识破调包诡计,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笔者现选取其中四例有代表性的调包案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广大客户朋友以此为鉴,提高警惕。

  例一: “打折退货”的陷阱  

  客户姓名:袁秀明  经营地址:山东省嘉祥县满硐乡南武山村

  案情回放:

  

  2008年2月1日傍晚,袁秀明的店里来了两位陌生的“顾客”。这两位“顾客”说,要买两条“泰山”烟去亲戚家串门。“如果亲戚不肯收,我们再把烟退给你行不行?”一位“顾客”试探着问。“按照本店的规定,卷烟出店门后是不能退换的。”袁秀明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要不我们按八折的价格退给你?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在条包卷烟上做个暗记。”另一位“顾客”说道。

  考虑了一番后,袁秀明答应了他们俩。几个小时后,这两个人回到店里,说亲戚没有收那两条烟,要求按原先的约定退货。袁秀明看了一下卷烟,发现自己做的暗记还在,便给他们退了货。几天后,有顾客到店里来买小包“泰山”烟,袁秀明拆开一条退回来的“泰山”烟,发现里面的烟已经被调了包。

  【案例分析】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零售客户袁秀明对卷烟调包行为有一定的警惕性。为什么最后不法分子还是得逞了呢?一是袁秀明没能抵挡住“利”的诱惑。当听到“顾客”说以八折的价格退货时,袁秀明心动了。因为贪图小利,他掉进了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里。二是袁秀明的防范意识还不是太强,卷烟鉴别知识也有所欠缺。对于“顾客”退回来的烟,袁秀明看到了自己标的记号后就放心地收回了,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实在是有些马虎,以致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为您支招】在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预先设好了“圈套”,就等着零售客户往里面钻。他们知道很多零售客户都习惯在卷烟外包装上做记号,便充分利用这一点,保留条包卷烟原有的包装,小心翼翼地把里面的真烟换成假烟,然后包装好。这种调包手法十分隐蔽,零售客户根据以往的经验,看到卷烟外包装上有自己做的记号,便认为烟没有问题,就给不法分子退了货,这样不法分子就得逞了。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零售客户朋友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卷烟柜台上摆放“卷烟离柜 谢绝退换”的警示牌,时刻提醒自己坚持这一销售原则。2.对于那些声称要购买整条高档卷烟、中途又以种种借口推说不买的顾客,务必当场检验其送回的卷烟,以防卷烟被调包。必要时要拆开条包装检查。一旦发现卷烟被调包,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来处理。3.不乱渠道进货,不为他人代销礼品烟或“以烟换烟”,确保店内的卷烟都是真品。

  例二:“发票”引发的调包案 

  客户姓名:金跃进   经营地址:山东省嘉祥县东关批发市场

  案情回放:

  

  2008年2月28日傍晚,零售客户金跃进店里来了一个中年人,进门就问:“老板,有‘玉溪’烟吗?多少钱一条?”金跃进赶紧上前招呼他,回答了他的问题。“先给我来两条!”中年人很爽快地说。金跃进递给中年人两条“玉溪”烟,中年人直接将其放进了自己随身携带的皮包里,然后开始结账。中年人一边掏钱,一边向金跃进索要发票。“对不起,店里的发票昨天刚用完,现在不能开。”金跃进抱歉地对中年人说。

  “我是要报销的。如果你不能马上开发票,那我就不买了。”中年人说。“对不起,现在店里确实没有发票了,能不能过几天再开?”金跃进说。中年人很干脆地拒绝了金跃进,立刻从皮包里掏出两条“玉溪”烟递给他,然后匆匆离去。中年人走后,金跃进觉得有些蹊跷,便仔细地检查了那两条卷烟,发现已经被调了包。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不法分子购买卷烟后,以报销为名,向店主索要正式发票,后来又以店主不能开具正式发票为由,将皮包内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拿出来退还给店主,从而达到了以假换真的目的。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得手,主要是抓住了两个关键点:一是看准了店里的发票用完了,店主此时不能开具发票,找到了退货的借口;二是设法使真品卷烟离开了经营者的视线,为调包行为的实施争取到了时间。

  【为您支招】要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零售客户朋友在经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拿给顾客看的卷烟不要轻易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不法分子趁机调包。无论生意多忙,只要是顾客看过后没有购买的卷烟,都要仔细地检查一下,看看是不是本店的卷烟。2.在卷烟销售过程中,务必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卷烟一经售出不要轻易换货或退货。3.在日常销售过程中,要时刻提高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如果遇到以卷烟价格太高、现金不足等借口要求退换卷烟的顾客,要特别注意他们的一举一动,以防他们对卷烟进行调包。4.准备好销售发票、零钱等经营必备品,不要为不法分子调包提供可乘之机。

  例三:假冒“消协”合伙作案 

  客户姓名:翟明印   经营地址:山东省嘉祥县兖兰东路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6日上午,零售客户翟明印店里来了一位时髦女郎。她购买了两条软“中华”烟后离去。半个多小时后,时髦女郎又回来了,说从这里买的两条软“中华”烟是假烟,要求翟明印给予双倍赔偿。

  翟明印当然不答应,因为他的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不会有假烟。“你再不赔,我就给‘消协’打电话投诉你。”时髦女郎说着,就拿起手机来拨打电话。不一会儿,几个所谓的“消协”的人果然到店里来了。他们看了时髦女郎拿回来的烟,说的确是假烟;又说从外包装上的喷码来看,那烟的确是从翟明印店里购买的。然后他们让翟明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看到这种状况,翟明印只好自认倒霉,赔给时髦女郎两条软“中华”。  时髦女郎和“消协”的人走后,翟明印打电话给烟草公司,投诉卷烟质量有问题。后来,经过烟草公司的调查,所谓的“消协”人员实际上是时髦女郎的同伙,“调解”也不过是不法分子玩的把戏。翟明印售出的真烟被那个时髦女郎用假烟调了包不说,还被骗走了两条真烟。

  【案例分析】该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涉案人员广,不法分子采用合伙作案的形式,多人分工协作;二是隐蔽性强,不法分子采用冒充“消协”人员的方式,作案手法刁钻,易使人上当受骗;三是危害大,给零售客户造成了双倍的损失,也给烟草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不法分子之所以能顺利得手,与零售客户自身也有关系。翟明印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对于时髦女郎找来的“消协”人员的身份没有产生怀疑。如果当时他能够及时核实几位陌生人的身份,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110举报,就能免受损失。

  【为您支招】要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零售客户朋友要注意以下两点:1.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一旦有顾客反映卷烟的质量有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请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如果发现“顾客”意图不轨,以投诉相威胁,要设法稳住“顾客”,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来处理,尽量不要和“顾客”发生冲突。2.如果顾客打电话找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调解,要注意查看工作人员的证件,并打电话到相关部门核实。一旦发现有人冒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例四:打着“检查”的幌子调包 

  客户姓名:冯杰   经营地址:山东省嘉祥县嘉祥镇新挑河西村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27日下午,零售客户冯杰的店里来了两位自称是烟草专卖稽查员的人,要求检查店里的卷烟。“稽查员经常过来检查,我们互相都认识,你们两位看起来很面生啊?”冯杰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请看,这是我们的检查证。要不你给烟草专卖局打个电话核实一下?”两人说着,向冯杰亮出了检查证。看他们义正词严,表情也很镇定,冯杰不好意思去看他们的检查证,也没有打电话到烟草专卖局核实,便接受了检查。“老板,你这三条软‘中华’有些可疑,我们要鉴别一下。”一人说着,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同品牌的卷烟进行对比。“是真的!”那人看了一会儿,又把软“中华”烟放回原位。检查完毕,两人走了。当天晚些时候,嘉祥县烟草专卖局的稽查员刚好到冯杰的店里进行检查。冯杰觉得很奇怪,便把先前的事情告诉了稽查员。稽查员提醒他检查一下店里的卷烟,冯杰这才发现,店里那三条软“中华”已经被不法分子调了包。

  【案例分析】时下,由于零售客户对于普通的卷烟调包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不法分子便使出浑身解数,采用新的卷烟调包伎俩。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零售客户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信任,冒充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蒙蔽零售客户,在“检查”卷烟时实施调包行为,令客户朋友防不胜防。零售客户出于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信任,不好意思去核实他们的身份,很容易上当受骗。

  【为您支招】预防卷烟调包,已经不能仅靠现有的经验,还要不断学习典型案例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果遇到陌生人自称是客户经理或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并不停地打探店铺的情况,要格外注意以下两点:1.目前,各地烟草公司的管理已经相当规范,无论是客户经理还是专卖稽查员,都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来人自称是新调来的客户经理或烟草专卖稽查员,而自己从没见过,应要求其出示相关的证件,确定其身份,并尽量打电话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如果发现有人假冒烟草公司的人招摇撞骗,要立即报警。2.对于不认识的、未经核实身份的所谓“工作人员”,要拒绝其接触卷烟。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话,让陌生人接触卷烟,否则很有可能被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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