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病故纠纷起 调解疏导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3-04 09:51 来源: 【字体:
    【案件类型】医疗死亡赔偿纠纷
    【纠纷当事人】禅城区某医院
    小凤(化名,3岁,已故)的家属
    【调解组织】禅城区张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2010年5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3岁幼儿小凤因“腹痛、呕吐”等原因由其父带到某医院急诊科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考虑为急性胃肠炎,予抗炎、止痛、制胃酸等并予对症治疗。5月21日凌晨零点四十分左右,医生巡视病床发现患儿小凤仍面色苍白、精神萎靡、阵发性剧烈哭闹、呼吸较急促、测体温示37.3摄氏度,遂向小凤的母亲强烈要求住院治疗,其母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当班医生再次告知小凤的父亲,因小凤病情危重,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但家属仍不同意住院治疗。凌晨2时左右,小凤的家属强烈要求停止输液回家。医生拔掉输液管,再次予以测量体温期间,小凤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叹气样呼吸,立即送抢救室予心肺复苏术抢救,但抢救48分钟后小凤仍未能恢复生命体征,于2010年5月21日凌晨3时15分宣告死亡。事后,小凤的父亲带领二十多名亲友多次到医院拉起横幅闹事,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并随时演化为恶性群体性案件。 
    【调解过程】5月21日,张槎街道人民调解员孙赞军、梁晓斌马上组织医院和小凤的家属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双方:这一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两种途径处理。并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在区卫生局有关领导的监督下,首先将尸体送殡仪馆保存,以防因尸体腐烂而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次是在区卫生局有关领导及调解员的监督下,将死者的病历、治疗用的有关物品集中封存,并贴上盖有某医院公章、死者家属签字的封条,由区卫生局有关人员妥善保管,以便鉴定及诉讼解决纠纷时作为证据。与此同时,详细告知了死者家属采取诉讼途径处理所要经过的程序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随后,死者家属要求调解处理,并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医院方面却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相差悬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考虑到事发突然,死者家属遭受的重大打击,需要时间来适应和接受,调解员建议纠纷双方对纠纷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各自确定的处理方案后再行协商。
    2010年5月24日上午双方进行第二轮协商,调解员首先与医院方代表进行沟通,希望医院方能顾及死者家属的感受和所在辖区的和谐稳定大局,尽快协商解决这一纠纷。但由于没有专业而权威的鉴定结论,双方对小凤死亡的原因、医院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多大、补偿数额等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死者家属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为了尽快促成双方和解,调解员将收集到的类似案例提供给死者家属参考。同时,向街道有关领导汇报,由相关领导做医院方的工作,敦促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尽快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结果】由于措施到位,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死者家属和医院都放弃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医院考虑死者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从人道主义出发,在预付死者火葬费等5千元的前提下,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4万元,两项合计14.5万元。双方承诺:从协议签字生效并由医院方付清补偿款后,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是医疗事故的处理专业性很强,如果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说,往往难以理解相关的程序,也看不懂鉴定结论,而且程序繁杂,耗时长;二是此类案件的死伤者或家属的情绪往往比较偏激,双方容易产生误会,从而引发重大恶性群体性案件。对此,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向双方当事人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作出极端行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做好收集证据,防止因证据消失致使案件无法处理,并在指导双方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逐步获得死者家属的认同;三是提供同类型案例供当事人参考,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逐渐消除双方的敌对情绪,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放弃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等耗时较长的程序,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避免了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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