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06-02-23 10:35 来源: 【字体:

编辑同志:
  
去年,我的朋友赵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赵某去向不明。陈某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但我认为我承担的只是一般保

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我的认识对吗?

  古建刚

古建刚同志: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主债务人赵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因此,陈某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在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赵某追偿。

  魏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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