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欠款蒸发状告保证人索赔 法院认定“人品担保”无效

发布时间:2010-04-29 10:07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因替他人提供“人品担保”,在被担保人“人间蒸发”后,担保人张某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作为担保人赔偿损失,法院认定本案中的所谓“人品担保”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担保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驳回了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书商罗先生与李某签订了销售图书的合同,约定由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罗先生根据销售情况计算李某的工资和提成。张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向罗先生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自愿为李某担保,如他在为罗先生工作期间,有不忠于罗先生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时间不长,李某由于工资问题与罗先生产生矛盾,带着未结清书款的图书不辞而别。为此,罗先生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替李某偿还书款2.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他认为自己只是为李某提供“人品担保”,从未保证过罗、李二人的图书销售合同;其次,这份担保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此外,张某还提出,罗、李二人之间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合同不存在,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基础。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所提供的所谓“人品担保”,担保的内容并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担保的情形,应属无效。据此,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从张某出具的担保书的内容来看,具有人事担保的性质。所谓人事担保,通常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品格、能力、职务责任、违纪违法行为等无法预知的事务进行担保,保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这种担保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并不一样。

  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的明确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仅指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旨在保证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而在上述案件中,罗、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提供的所谓担保就失去了主合同的依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至于张某在答辩中提到的其担保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张立忠指出,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根据罗、李签订的销售图书的合同内容来看,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并由罗先生向李某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是个人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围。

  实践中类似提供“人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私人雇主为了避免雇佣的外来人员突然卷款消失等问题,往往要求被雇佣人员提供“人保”,以便当自己的雇员不见后仍然能够挽回损失。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形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达到雇主们预想的效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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