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层议事决策制度 妥善化解基层群体矛盾

发布时间:2011-03-04 09:58 来源: 【字体:
    【案件类型】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纠纷当事人】某村委会村民小组、某园林公司
    【调解组织】三水区乐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介绍】乐平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与佛山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园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造价为314088.3元,由园林公司负责该村公园和污水沟的改造。在施工过程中,村民小组长潘某未经村民会议表决擅自增加了部分工程。得知情况后,大部分村民以增加工程未经村民表决同意为由反对园林公司继续施工,并多次向镇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要求停止施工。园林公司在完成工程后并遭到施工单位拒支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民小组支付总额为314088.3元的工程款。但该村的大部分村民仍以增加工程未经村民表决为由拒支工程款,并多次组织村民到镇信访办上访。
    【调解过程】乐平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处群体性纠纷紧急预案,并组织以镇调委会为主体的多部门工作组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对村长潘某进行法规教育;另一方面,调解员多次深入村组对村民进行耐心的劝说工作,引导广大村民正确理解有关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尊重合同和事实。经过调解员的细致耐心劝说教育和释法劝说,重新组织村民召开了村民会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实事求是地确认了已实际增加工程项目,于2010年9月3日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协议对已施工部分工程(包括增加工程量)予以确认,工程款按照实际施工所产生费用计算。历时六个月的纠纷终能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这是一宗农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在农村部分村干部议事决策不规范的行为普遍发生。乐平调委会在参与调处这宗纠纷过程中,通过说服、教育村干部和村民,使大家认识到作为村干部在处理集体重大的事情上必须征得大部分的村民同意,不能擅自决定;村民必须在尊重合同和事实的情况下,依法维护权益。事后,乐平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并进一步规范基层议事决策制度,防止基层群体矛盾发生,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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